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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诊断回避制度及其实施——以我国精神卫生法规为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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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传华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82-284,共3页
医疗诊断回避制度是指在精神障碍的诊治领域要求特定医疗诊断主体不得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患者进行相关的诊疗行为,或者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两个以上阶段的诊疗行为。该制度渊源于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原则在医疗领域的发... 医疗诊断回避制度是指在精神障碍的诊治领域要求特定医疗诊断主体不得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患者进行相关的诊疗行为,或者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两个以上阶段的诊疗行为。该制度渊源于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原则在医疗领域的发展。与审判回避制度相比,该制度具有立法价值和定位不高、适用领域和情形不广、利害关系回避仅限两方关系情形、设置特殊的诊断阶段回避等特征。统一医疗诊断回避制度并完善其内容和程序才能激活其"僵尸"状态以恢复预设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诊断回避制度 内涵 特征 实施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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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医疗诊断回避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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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传华 《医学与哲学》 2020年第17期76-80,F0003,共6页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诊断回避制度源于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在非诉讼领域的应用。医疗诊断回避制度实质是事前程序性纠错机制,旨在通过禁止性规定达致理想的实体正义。在人类漫长的医疗实践中,诊断回避制度出现较晚且限于特定... 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诊断回避制度源于司法审判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在非诉讼领域的应用。医疗诊断回避制度实质是事前程序性纠错机制,旨在通过禁止性规定达致理想的实体正义。在人类漫长的医疗实践中,诊断回避制度出现较晚且限于特定的精神障碍诊断领域缘于其以美德、关怀为核心的现代医学伦理原则吸纳了个体接受医疗服务过程的程序正义要求。比较而言,医疗诊断回避制度不及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定位和价值高、适用领域和范围广、内容和程序完善、理论和实践成熟。该制度健全须汲取其他领域回避制度的合理成分以恢复其立法预设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诊断回避制度 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 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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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制度及其救济——兼评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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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传华 《医学与哲学(A)》 2018年第5期61-64,95,共5页
我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制度是其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唯一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兼具条件法定性、发生抑制性、手段强制性、实施紧急性、诊断及时性等特性。上述特征阻却了其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袭性,减少了设置其内部纠错... 我国《精神卫生法》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制度是其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的唯一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兼具条件法定性、发生抑制性、手段强制性、实施紧急性、诊断及时性等特性。上述特征阻却了其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袭性,减少了设置其内部纠错机制的必要性,但制止不了其造成人身权利侵害甚至"被精神病"现象的可能性。为此,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嵌入完善的医疗诊断回避纠错机制,实施后通过该法第八十二条寻求司法救济,以减少其可能带来的人身权利侵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卫生法》 非自愿留院观察诊断 发生抑制性 手段强制性 诊断及时性 医疗诊断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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