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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以华信破产案裁决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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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62-176,共15页
鉴于内地与香港长期密切的经贸联系,两地法院面临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现实需求。继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广信破产程序及于债务人位于香港财产的首例判决后,2019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承认与协助上海华信破产程序裁决,对于促进两地跨... 鉴于内地与香港长期密切的经贸联系,两地法院面临跨境破产案件合作的现实需求。继2001年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广信破产程序及于债务人位于香港财产的首例判决后,2019年12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承认与协助上海华信破产程序裁决,对于促进两地跨境破产合作具有里程碑式的价值和意义。华信破产案裁决表明,香港高等法院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的法律条件有两方面:一是破产程序符合集体性特征;二是破产程序由债务人成立地法院开启,但并不要求以互惠为前提。与广信破产案相比,香港法院首次在华信破产案中正式承认内地法院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地位,对其管理债务人位于香港的财产提供适当的协助措施,同时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对于我国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促进意义。内地法院宜以华信破产案为契机,改变对跨境破产案件的消极与回避态度,尽快实现破产案件双向合作的历史性突破,从而逐步扩大我国破产司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破产案 华信破产案 广信破产案 破产域外效力 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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