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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强迫劳动罪之解读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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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锁成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100-102,共3页
强迫劳动罪包括直接型强迫劳动与协助型强迫劳动。直接型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广义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程度;暴力达到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不同,加害人的罪责... 强迫劳动罪包括直接型强迫劳动与协助型强迫劳动。直接型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施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广义暴力,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程度;暴力达到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不同,加害人的罪责应当有所区别;"威胁"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式没有限制,其内容既不需要实现,又不需要有实现的真实意思;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劳动,属于触犯强迫劳动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直接型强迫劳动行为手段的规定,应当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开放型方式。协助型强迫劳动可分为属于共犯和不属于共犯的协助型强迫劳动;应当单独设立"协助强迫劳动罪",并且其刑罚应当轻于强迫劳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迫劳动 直接强迫劳动 协助型强迫劳动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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