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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上协同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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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凯 《研究生法学》 2010年第2期92-98,共7页
协同行为是与经营者协议、行业决议平行的一种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协同合意上。寡头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协调一致行为是经营者依据纯粹的相互依赖关系实施的理性行为,但经济分析证明稳定持续的协调一致行为背后很可能存... 协同行为是与经营者协议、行业决议平行的一种垄断协议。协同行为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协同合意上。寡头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协调一致行为是经营者依据纯粹的相互依赖关系实施的理性行为,但经济分析证明稳定持续的协调一致行为背后很可能存在一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同合意,从而构成协同行为。认定协同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证明经营者之间存在协同合意。协同合意的证明应采用"平行行为+附加因素"方法,注重行为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抗辩因素等附加因素的整体考查和效果分析,以达到"倾向排除"的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协同合意 寡头相互依赖理论 附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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