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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黄河、汴河基层管理机构及其治水实践——兼论缘河地方政府的协同管理机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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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战扬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4-152,共9页
北宋在严峻的河患治理中形成了层级的基层河道管理组织,其级别最高者是外都水监,外监之下设修河司,修河司之下设河埽司,河埽司之下又设埽所、铺屋,构成隶属关系。汴河沿岸则设堤岸司与导洛通汴司。其基层管理机构的置废及运行受朝中政... 北宋在严峻的河患治理中形成了层级的基层河道管理组织,其级别最高者是外都水监,外监之下设修河司,修河司之下设河埽司,河埽司之下又设埽所、铺屋,构成隶属关系。汴河沿岸则设堤岸司与导洛通汴司。其基层管理机构的置废及运行受朝中政局影响颇深,使河患治理陷入被动。北宋基层河道管理机构长官在仁宗时期以李仲昌为代表,神宗时期以程昉、范子渊、宋用臣为代表,哲宗时期以吴安持、李伟、曾孝广、范子奇为代表,在治水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朝中党争激烈,使河患治理笼罩着浓厚的政治色彩。北宋缘黄河、汴河地方政府与基层治水机构的职责有协同检视、筹备治河物料;协同抢险救灾、治理河患;协同巡查河堤、日常维护堤防等。北宋后期在协同治水中户部及转运司试图控制水政权力,是矛盾及问题出现的主要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宋 河道管理 黄河 汴河 协同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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