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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善意协商义务的适用方法研究——基于国际法院实践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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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玮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1-57,共7页
善意协商义务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基本国际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多个国际法院案例确认为重要义务甚至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但由于善意协商义务天然所具有的模糊性,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案例中,并没有明确列举满足该义务的具... 善意协商义务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基本国际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多个国际法院案例确认为重要义务甚至具有国际习惯法的地位。但由于善意协商义务天然所具有的模糊性,在国际公约和国际法院案例中,并没有明确列举满足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审核标准。在国际法院所有涉及“善意原则”的案例中,有超过60%的案例都涉及善意协商义务,国际法院将其作为最主要的善意原则的具体适用形式。在这些案例中,国际法院不乏前后不一致的观点与立场,但整体来看国际法院在审查国家是否满足善意协商义务时,通常要求当事国应当按照既定的谈判流程真诚而有意义地进行谈判,不可仅仅是走形式,并应当考虑到各方的合理利益并作出相应的妥协与让步,不得无合理理由延迟协商、拒绝沟通并固执己见。在多个案例中的国际法院管辖权确立阶段,国际法院认为满足善意协商义务应当是诉讼前置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另外在有可能涉及他国利益的跨境损害案件中,国际法院要求善意协商义务应具体体现为及时通知利害相关方并及时作出信息共享披露与协商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法院 善意协商义务 适用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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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视域下再协商义务的理论构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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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明涛 《西部法学评论》 2020年第2期122-132,共11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首次规定了再协商义务,但其具体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就义务性质而言,情事变更视域下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附随义务、手段义务和双方义务.对于是否违反了再协商义务的判断应从协商过程整体上得出结论,而非局限于某一点或者通过体系的动态化来实现.总体而言,再协商义务具有增进效率、利于私法自治、正当化法院的调整权、应对缔约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功能.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再协商义务应当定位于真正义务,补充规定违反再协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协商义务人的中止履行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事变更 协商义务 协商义务人 合同调整 中止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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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中用人单位协商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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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延伊伦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40-43,共4页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意图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约束和惩罚,实际价值不大,也有违于法律基本原理和原则。工会应当从完善自身权利入手,不断提升维权能力;国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和劳动者罢工的权利,拓宽强化工会及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意图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约束和惩罚,实际价值不大,也有违于法律基本原理和原则。工会应当从完善自身权利入手,不断提升维权能力;国家应当依法确认工会和劳动者罢工的权利,拓宽强化工会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和手段,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应有价值,促进集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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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辩护冲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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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恒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7-125,共9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模式”、“控审合作模式”、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与被追诉人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差别性法律帮助权是引发辩护冲突的主要原因。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处理辩护冲突应当以辩护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模式”、“控审合作模式”、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与被追诉人自身利益考量之间的矛盾,以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差别性法律帮助权是引发辩护冲突的主要原因。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处理辩护冲突应当以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为出发点,坚持有限的独立辩护原则,强化辩护律师的协商义务,并在特定情形下履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认罪”协商与“认罚”协商之辩护冲突分别处理,并确立审查起诉阶段控辩争议问题待处理的程序机制。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冲突要区分“定性”与“定量”存在争议的案件分别处理,并构建审判阶段辩方否定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控辩合意 辩护冲突 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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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中诚信协商义务具体内涵与构成雇主不诚信之事实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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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謝棋楠(Chey-Nan Hsieh) 《育達學院學報》
诚信协商义务之法律概念来自於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依照该法所设立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与各联邦法院是适用该法律与认定诚信协商义务案件的权责机关。该法之诚信协商义务即是指当事团体的... 诚信协商义务之法律概念来自於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依照该法所设立的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NLRB)与各联邦法院是适用该法律与认定诚信协商义务案件的权责机关。该法之诚信协商义务即是指当事团体的诚信协商进行与提出资讯等,若有违反则构成不当劳动行为。然该法定义并无何谓不诚信协商,需逐案认定。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之团体协商程序,在本质上,乃是以劳资以自治之力量以决定劳资间之劳动法律关系,而其具体认定对雇主构成不诚信之构成事实认定,往往由劳工对雇主有关诚信协商义务违反之申诉案件之处理与诉讼累积而形成,不流於空泛,我国实应尽可能累积相关经验,以为处理因团体协商争议而生之集体劳资争议之基础,借以进而保护劳工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國勞工關係法 不誠信 誠信協商義務
全文增补中
PPP项目合同再协商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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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爱梅 《中国物价》 2018年第12期49-52,共4页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具有关系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的特征,政府与社会资本存在密切合作关系,合同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动态调整,救济方式是尽量使合同能继续履行。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进行...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具有关系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的特征,政府与社会资本存在密切合作关系,合同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动态调整,救济方式是尽量使合同能继续履行。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当事人进行再协商是不可避免。PPP项目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有合作义务和诚信协商义务,并对再协商的触发条件、目标、程序及不履行再协商义务的责任及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后果进行约定,避免一方当事人利用再协商机制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PPP项目顺利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系合同 PPP 协商义务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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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视野下的FRAND原则——兼评华为诉IDC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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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洪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5期884-901,共18页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 FRAND原则来源于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意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和实施方。然而,由于FRAND原则自身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以及为"中立地位"所限的标准化组织在FRAND原则解释与判断方面的"不作为",法院不得不成为解释和使用FRAND原则的主要平台。中国法院也对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导向。然而,对于FRAND原则的释明,法院可以更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违反FRAND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FRAND原则 合理限制 许可费确定 善意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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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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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少聪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1年第6期68-74,共7页
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由客观事由、履行不能、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影响范围等五项要素构成。不可抗力规则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适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抗力规则相互混同,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的法... 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由客观事由、履行不能、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影响范围等五项要素构成。不可抗力规则在仲裁实践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适用缺陷: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抗力规则相互混同,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的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以及再协商义务的定性缺位。国际体育仲裁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完善应注意区分不可抗力事件与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后果四项不同的法律概念,凝练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行不能与情势变更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将再协商义务界定为法定前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情势变更 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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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重构
9
作者 郑佳佳 《北方经贸》 2019年第5期66-70,共5页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公平原则”之下孵化,其产生后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其旨在矫正合同履行中的利益,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权益的重要原则。目前,我国情势变更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立法体系上的地位也略显尴尬,以至于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问题重重,且这种问题越来越明显。既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界限,又没有足够的构成要件和商业风险、不可抗力与政策变更等其他规范区别开来。鉴于《民法总则》已经颁布实施,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合同编加以确认。未来民法典的合同编应当继续采用二元模式,将情势变更原则规范在合同编第一章节或合同履行的章节中。同时,明确其适用的程序和条件,并引入“再协商义务”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政策变更 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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