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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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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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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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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4期50-5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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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定位及适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23)
2018年法治江西智库项目"江西生态修复性司法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ZK04)
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课题"自然资源生态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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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赔偿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在我国大力推行。但实践表明,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尚不清晰。置于协商行政谱系来看,磋商行为属于协商性行政执法,磋商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在规范构造层面,需要强化公众参与,构筑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专家、证人、第三方中立组织的磋商主体;凸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及履行,确定磋商内容;兼顾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的消极面向,以及面向行政效率的积极面向,建构磋商程序;采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进行磋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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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性执法
行政契约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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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pensation consultation
negoti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normative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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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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