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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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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玉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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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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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4期64-7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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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84年航运法》确立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航运管理的基本框架,随后美国一直紧跟航运市场发展动向,通过修法不断完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不仅满足了市场需求,也使无船承运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国无船承运人管理规制基本比照美国《1984年航运法》建立,根据相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无权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协议运价,这不仅造成了该领域监管立法的空白,还使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应以国情为基础,通过构建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适当借鉴美国航运立法及修正案的规定,建立服务协议监管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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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船承运人
服务协议
协商费率协议
批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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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service arrangement
negotiated rate arrangement
volum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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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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