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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的适用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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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沁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4期85-102,共18页
《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新增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的法律规范,但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面临着规范冲突、规范不明确以及规范空白的困境。究其根源,乃在于该条款作为不完全条款缺失系统性和整体性。经由农村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新增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收回的法律规范,但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面临着规范冲突、规范不明确以及规范空白的困境。究其根源,乃在于该条款作为不完全条款缺失系统性和整体性。经由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体系的关联适用、公私规范融合体系的整合适用以及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规范体系的区分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获得了成为完全条款的制度基础。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协议收回规范,可以通过区分内部和外部两层规范,来确定主体适用规则;通过区分公法层面的行政行为以及私法层面的流转交易两个阶段,来确定行为适用规则;通过区分《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规定,来确定内容适用规则,从而确定《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3款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而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权利的自治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收回 土地管理法 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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