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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既判力范围的确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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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烁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2-102,共11页
既判力概念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相对而言,不起诉决定无既判力,但基于程序安定性和对被追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有必要对重新起诉的条件有所限制。既判力范围的确定依据系“单一刑罚权下的审判范围”,在此逻辑之下,... 既判力概念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相对而言,不起诉决定无既判力,但基于程序安定性和对被追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有必要对重新起诉的条件有所限制。既判力范围的确定依据系“单一刑罚权下的审判范围”,在此逻辑之下,以“牵连犯”“连续犯”为代表的“复数犯罪事实构成单一刑罚权”的既判力理论应当修正;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的“瑕疵判决”的既判力确定规则有待重新检视。《刑法》第70条所谓“判决后发现漏罪”的“漏罪”应被解释为“复数诉讼客体”下之“漏判”而非“单一诉讼客体”下之“漏未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法安定性 单一刑罚权不可分割原理 诉讼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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