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行政协议可撤销的判断标准及其修正 被引量:12
1
作者 张彧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24-37,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第16条第2款分别针对“行政协议”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标准,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或适用行政行为可撤销规则或适用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与第16条第2款分别针对“行政协议”和“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两种可撤销标准,改变了以往法院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或适用行政行为可撤销规则或适用民事合同可撤销规则的“单一判断标准”。这种“区分判断标准”虽然克服了“单一判断标准”的绝对化缺陷,却因为僵化理解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而面临要件悬置、逻辑混乱等适用障碍。应当立足这两种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对象分别属于“协议撤销权(利)”与“行政优益权(力)”的本质差异,在行政法与民法的交互视角下以“利益衡量标准”修正行政协议可撤销规则,就“重大误解可撤销”与“行政优益权可撤销”两种情形分别构建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撤销 单一判断标准 区分判断标准 利益衡量标准 重大误解 行政优益权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