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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对单位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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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秋绒
杨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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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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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4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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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除邮政工作人员外,普通公民侵犯单位通信自由权利,即使是情节严重,而按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定罪处罚,使刑法对单位通信自由权利的保护产生了一个司法盲区: 第一、单位通信自由权利与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同样是通信自由权利,理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况且,单位的通信自由权关系到国家机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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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单位通信自由权
法律保护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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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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