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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典化时代实质法益的立法功能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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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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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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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24年第6期131-14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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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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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典化时代的刑法首要面临犯罪化界限问题,法益作为界定犯罪的核心概念,能否发挥犯罪化立法批判功能仍有争议。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个人法益范围相对稳定,集体法益、精神化法益和刑法自创法益不断增多,法益内容呈现“去实质化”。理解法益的关键是确定价值内涵,德国创始的法益在概念史上缺少一贯的价值立场,它与自由主义的关联性需要重新审视。刑法法益的实质内涵应诉诸本国宪法,以宪法中公民与国家的利益关系模式为基础而重构,个人法益是目的型法益,国家法益是手段型法益,其他社会利益的刑法保护需要在此框架内确定利益归属主体。实质法益可达成两项功能:一是单向消极犯罪化,限制将“无法益”的行为犯罪化,对“有法益”侵害的犯罪通过法益衡量验证犯罪化的妥当性;二是犯罪分层,在现行刑法中以实质法益甄别形式犯与实质犯,在未来再法典化模式上区分核心刑法与附属刑法,分别审视不同类型规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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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典化时代
实质法益
集体法益
单向消极犯罪化
核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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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dification era
substantive Rechtsgut
collective Rechtsgut
one-dimensional negative criminalization
cor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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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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