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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协议中的情势变更——与严益州博士商榷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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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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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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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大法学》
2020年第4期62-8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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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合同管理立法研究”(18CFX0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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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优益权理论滥觞于学理,主要见于行政协议领域,且被我国的部分司法裁判肯认。情势变更制度植根于民法,仅为合同变更、解除的触发情形之一,与《行政诉讼法》《协议解释》中作为规范概念的单方变更、解除存在差别,不属于能够直接适用至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制度。公共利益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的触发点,单方变更、解除权仅由行政机关享有,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之行为需要接受传统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情势变更制度在行政协议诉讼中仍有适用之空间,在特定情形下,可循《协议解释》第27条“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协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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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协议
行政优益权
单方变更、解除
情势变更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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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dministrative Privileges
Unilateral Change and Termination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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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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