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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被引量:
13
1
作者
陈景善
郜俊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127,共14页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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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认缴制
单独承担
未届期
共同
承担
原文传递
题名
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被引量:
13
1
作者
陈景善
郜俊辉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日本早稻田大学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4-127,共14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商事外观主义研究”(19SFB2041)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我国《公司法》经过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关键词
认缴制
单独承担
未届期
共同
承担
Keywords
Subscription System
Solitary Liability
Time Limit Unexpired
Joint Liability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股权转让后的未届期出资义务承担
陈景善
郜俊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
13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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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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