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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误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
12
1
作者
张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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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制性
规定
效力性
规定
单纯强行规定
行为规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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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走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误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解释与适用
被引量:
12
1
作者
张新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文摘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关键词
强制性
规定
效力性
规定
单纯强行规定
行为规范
比例原则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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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走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误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解释与适用
张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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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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