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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编纂中知识产权不宜独立成编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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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2-41,共10页
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体系虽应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以彰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纯正其私权属性,但民法典分则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现行民事单行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 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体系虽应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以彰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纯正其私权属性,但民法典分则中不宜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编,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现行民事单行特别法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从未有过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变动性和民法典的稳定性不协调;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大量公法性、程序性规范和民法典的私法属性相矛盾;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不能增加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能量;难以将知识产权法中私法性、实体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程序性规范截然分割,单独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也不可取,主要理由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之间性质迥异,难以抽象出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世界上没有成功的先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只不过是一部所有知识产权法规范的汇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法典编纂 单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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