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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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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天津法学》 2023年第1期33-44,共12页
2020年《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条例(草案)》是欧盟人工智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尤其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法之独立化发展趋向。然而,与《罗马条例Ⅱ》相比,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 2020年《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条例(草案)》是欧盟人工智能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尤其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法之独立化发展趋向。然而,与《罗马条例Ⅱ》相比,欧盟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存在以下三组矛盾:第一,条文数量单一性与纠纷类型复杂性的矛盾。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纠纷囊括人工智能侵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和人工智能其他侵权之争,但仅条例第2条可被用于确定涉外人工智能侵权的准据法;第二,纠纷性质特殊性与连结点同一性的矛盾。这不仅表现为第2条对涉外人工智能财产权侵权和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冲突规范采取同一制,而且表现为对部分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和《罗马条例Ⅱ》冲突规范秉持同一制;第三,冲突规范统一化之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条例第2条适用的主体范围、地域范围和事项范围受限,无法化解所有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准据法的确定难题。涉外人工智能侵权冲突规范宜采取区别制,人工智能侵权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连结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人工智能侵权 单边冲突规范 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 欧盟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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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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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萨日娜 《内蒙古电大学刊》 2005年第6期54-56,共3页
关键词 法学 选择性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 个别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 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某乙 无限公司 股份公司 有期徒刑 具体行政行为 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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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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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寒雪 秦瑞亭 《天津法学》 2019年第2期41-47,共7页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立法中崭露头角,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学术研究层面尚存若干争议,在条文认定方面始终难有统一标准,亦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立法中崭露头角,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干渉性法规'在学术研究层面尚存若干争议,在条文认定方面始终难有统一标准,亦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莫衷一是。通过案例评析解读单边冲突规范与干涉性法规的差异之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与《证券法》规范的定性提供依据,并对《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属于'干涉性法规'深入分析,为该制度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适用混淆现状提供解决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实践中对'干涉性法规'制度适用不当之种种状况,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桎梏提供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干涉性法规 单边冲突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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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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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丛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6,共3页
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从引入中国以来就备受争议,文章认为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型的法律适用规范,是一种集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为一体,又有别于单边法律适用规范和公共秩序规范的法律适用规范。
关键词 直接适用的法 单边冲突规范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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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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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照 《魅力中国》 2014年第16期292-293,共2页
我国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概念仍存在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导致错误的适用。本文将对强... 我国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概念仍存在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导致错误的适用。本文将对强制性规定做概念上的界定。并就强制性规定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总结强制性规定的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 单边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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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之实践检视与理论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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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骞宇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69-173,共5页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 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纳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它是涉外民商事纠纷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然而,《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直接适用的法规定相对简陋,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调整范围与适用方式理解不一、分歧明显。结合直接适用的法之相关理论检视实践中的困惑可知,直接适用的法之调整对象应当仅限于案件的特定争议而非案件的全部争议;直接适用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应在司法判决中具体指明;在法律竞合的情况下,单边冲突规范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此外,直接适用的法是法律规避制度的替代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适用法》第4条 直接适用的法 单边冲突规范 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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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体系化构建的检视和完善——兼评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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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竞燕 翟爽 《证券法苑》 2022年第1期96-113,共18页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不仅具有诉讼管辖规则功能,也具有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价值。《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应以“效果标准”为审查标准。在跨境证券纠纷产生跨境管辖权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以“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作为解决管...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不仅具有诉讼管辖规则功能,也具有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价值。《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应以“效果标准”为审查标准。在跨境证券纠纷产生跨境管辖权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以“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制度作为补充规则。《证券法》在跨境证券纠纷中的适用,则应从单边冲突规范的定性出发,注重与相关冲突规范的协调处理,更应加强叙事论证和裁判说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法域外适用 效果标准 平行诉讼 单边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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