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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卖子”“鬻子孙”现象与“卖人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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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子今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4年第1期89-104,共16页
汉代文献屡见“卖子”、“鬻子孙”现象的记录。未成年人往往因此遭受沉重的身心迫害。严重违背基本伦理、破坏家庭结构、伤害亲族感情的这一情形,被看作社会反常表现,往往标示着社会危机和社会灾难。“卖子”、“鬻子孙”现象发生的... 汉代文献屡见“卖子”、“鬻子孙”现象的记录。未成年人往往因此遭受沉重的身心迫害。严重违背基本伦理、破坏家庭结构、伤害亲族感情的这一情形,被看作社会反常表现,往往标示着社会危机和社会灾难。“卖子”、“鬻子孙”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社会不平等导致的下层民众的生存艰险。人身奴役制度的存在作为主要因素也不宜忽视。国家行政集团对“卖子”、“鬻子孙”现象有所关注,有时亦采取相应对策。相关法律亦有予以禁止的条文。汉光武帝建武二年诏宣布民有“卖子”而“欲归父母者,恣听之”,又强调“敢拘执,论如律”。建武七年诏言同类事又说到“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可见对“不当卖而私为人卖”之“卖人”情形予以惩罚的内容。在综合考虑法律史诸种信息的基础上,对于因“大饥馑”“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的理解,或许可以得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代 社会 国家 鬻子孙 卖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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