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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曾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79-293,共15页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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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买者自负
投资者风险自负
适用前提
卖者自慎
适当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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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
3
1
作者
曾洋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年第1期279-293,共15页
基金
南京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资助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是源于商品交易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正如在普通商品交易中买者自负原则始终存在适用前提一样,证券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其适用前提经历了由一般的"卖者自慎"、"言者当心"发展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其对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更是如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发现,承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之适当性义务内容主要包括识别、确认投资者以及进行风险揭示。
关键词
买者自负
投资者风险自负
适用前提
卖者自慎
适当性义务
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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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曾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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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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