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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行为的定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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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奕然 《法学(汉斯)》 2023年第4期2154-2159,共6页
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承运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向了盗窃罪和侵占型犯罪这两种入罪门槛不同的判别,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定,而理论上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则存在以承运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和以委托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 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承运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向了盗窃罪和侵占型犯罪这两种入罪门槛不同的判别,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定,而理论上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则存在以承运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和以委托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两种路径。在对上述两种路径的观点归纳和学说辨析之后得出,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占有状态的判定依据不同。对此,从占有的概念构建出发,在保持占有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主张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并基于该概念从承运人的占有角度出发对其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进行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际承运人 运输物 占有判断 缓和的事实性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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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性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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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20,共18页
行为人利用自己名义的储蓄卡(存折)领取无正当原因的汇款(现金)的行为,有不同表现形式;无正当原因的汇款不仅包括他人的错误汇款,而且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因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汇款。对行为人(收款人)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应当统一协... 行为人利用自己名义的储蓄卡(存折)领取无正当原因的汇款(现金)的行为,有不同表现形式;无正当原因的汇款不仅包括他人的错误汇款,而且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因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汇款。对行为人(收款人)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照搬德国的民法规定、理论学说与日本有争议的判例;即使承认无正当原因的收款人事实上取得了存款债权,也不能据此认为其后的取款行为仅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存款债权与现金的区别,并否认法律上的占有概念,不能承认收款人直接占有了银行的现金,对收款人领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必须另行评价;在侵占、诈骗等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或第三者依然可能针对实质上的同一财产再实施财产犯罪(取得后的取得);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对存款债权的侵占,并不妨碍其后领取现金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犯骗取他人汇款后又从银行领取现金的行为,同样成立诈骗罪、盗窃罪,前后的犯罪属于包括一罪;无通谋的第三者从银行领取他人诈骗所得汇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汇款 诈骗犯罪 占有判断 取得后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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