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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27条动产动态质押之公示新诠——兼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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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璞钧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0-90,109,共12页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态 公示方式 占有质 监管责任 概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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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动产质权的死亡与再生——以动态质押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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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平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4-142,共9页
动产质权自近代以来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逐渐走向衰微,而由静态质押向动态质押的蜕变则是其再生与勃兴的不二法门。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动态质押的设立应采“物的交付”与“仓单背书交付”的双重交付原则,降解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以弥补... 动产质权自近代以来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逐渐走向衰微,而由静态质押向动态质押的蜕变则是其再生与勃兴的不二法门。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动态质押的设立应采“物的交付”与“仓单背书交付”的双重交付原则,降解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以弥补单纯物的占有的公示性不足。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应课以质权人对担保物的实质审查义务;对监管人实行资质管制,明确监管人审查义务的范围。因可归责于监管人的事由致使质权难以实现时,应对监管人施加过错推定责任,以强化监管人尽职履责的使命感,也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 占有质 动态 双重交付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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