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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明救火救人致残 法院判获巨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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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辑 《安徽消防》 1996年第7期33-33,共1页
在去年汉阳“5·6”大火中见义勇为的卢国明,状告这起大火责任单位湖北骑士旅游船有限公司和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2月17日,经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卢国明获36.5万元赔偿费。 仍在汉阳市第三医院治疗的卢国明,欠下院方14万多元医疗费... 在去年汉阳“5·6”大火中见义勇为的卢国明,状告这起大火责任单位湖北骑士旅游船有限公司和武汉长江港航监督局。2月17日,经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卢国明获36.5万元赔偿费。 仍在汉阳市第三医院治疗的卢国明,欠下院方14万多元医疗费,后期整形尚需7万多元。经鉴定,卢国明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着。今年元月,卢国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法院判决骑士公司赔偿卢国明32.5万元。港监局到庭接受法庭调解,协议赔偿卢国明4万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卢国明 法院 巨额赔偿金 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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