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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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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版权公报》
2003年第1期81-8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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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生效日期
布鲁塞尔
人造卫星
递交证书日期
国际关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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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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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简析保护著作邻接权的《罗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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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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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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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0年第3期27-3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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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著作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它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但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权利.随着唱片制作业的国际化、唱片发行的跨越国界以及新传播媒介的发明、应用,一种全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使得著作邻接权(以下简称邻接权)的保护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国内立法水平上,而要求赋予全球性的保护.目前,保护邻接权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公约》、《唱片公约》以及《卫星公约》等.各公约规定的条款虽不多,但涉及范围甚广.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剖析《罗马公约》,顺便谈及各国就实施《罗马公约》而制订的有关法律.一、《罗马公约》的产生、性质与结构(一)《罗马公约》的产生在1908年修订《伯尔尼公约》的“伯林会议”上,英国政府代表第一次提出了唱片制作者的国际性保护问题.但是,该建议并没有引起会议的重视,认为“该主体是处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分界线上,列入后一种是最恰当的”.在1928年修订《伯尔尼公约》的罗马会议上,又有人提出了这一问题.如意大利政府代表就曾建议:保护表演艺术家以防止广播他们的表演和防止使用机械工具复制音乐作品的“改编物”,并且建议向表演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由于该建议实属新奇而未能嵌入《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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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邻接权
罗马公约
《伯尔尼公约》
传播作品
罗马会议
立法水平
卫星公约
专有权利
公众传播
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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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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