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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田宅交易税契制度的演变——以徽州文书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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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风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37-246,共10页
中国古代,政府对于田宅等交易行为征收契税,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杂项”。从明初开始,田宅交易税契制度逐渐成为黄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确保田土的推收过割是税契的主要目的。明代中后期,随着边供费繁,明朝政府开始重视契税的征收。... 中国古代,政府对于田宅等交易行为征收契税,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杂项”。从明初开始,田宅交易税契制度逐渐成为黄册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确保田土的推收过割是税契的主要目的。明代中后期,随着边供费繁,明朝政府开始重视契税的征收。特别是明末以契税补辽饷、定额坐派地方之后,巡按税票、户部契纸等先后登场,税契银开始成为明朝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清朝确立对全国统治之后,初期沿用明末的巡按税票与布政使司契尾制度,但将契税列入“奏销”与“考成”,始与田赋正项同等对待。雍正年间,又借鉴明末开始出现的田赋串票的骑缝式样,改进了明末的户部契纸,推行更为严密的契纸契根制度。乾隆十四年(1749),又正式确立了通行到清末的骑缝契尾制度。通过现存徽州文书中收藏的明末清初田宅交易税契凭证的考察,可以看出清承明制与清朝税契制度创新的过程,并了解明清两朝税契财政理念的异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徽州文书 辽饷 印信契尾 骑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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