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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研究
1
作者 张玉涵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97-100,共4页
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分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研究探讨了积极刑法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的深远影响,并分析了在积极刑法观... 积极刑法观强调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作为刑法领域的重要分支,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研究探讨了积极刑法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认定的深远影响,并分析了在积极刑法观视域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处罚原则及防治对策,能够为积极刑法观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裁判提供有益建设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危害公共安全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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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2
作者 刘蓝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31-35,共5页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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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问题的法律研究
3
作者 肖翼翔 《时代人物》 2024年第9期87-89,共3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独创的,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基于此,笔者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从规制原则、认定标准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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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
4
作者 胡静 程涛 王昭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9期181-18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未遂标准的界限,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而提出司法审查案件的合理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既遂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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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李晓东 付智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5-90,共6页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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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空抛物再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对历史的勘正还是对法网的编织
6
作者 傅凌云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5941-5949,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终于以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人民头顶的安全”得以保障。在新罪出台前较长一段时间里,高空抛物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之一,这种做法引发了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终于以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人民头顶的安全”得以保障。在新罪出台前较长一段时间里,高空抛物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之一,这种做法引发了学界的争议,由此产生了这次立法。罪名虽然独立,但并不意味着把高空抛物行为从该口袋罪中“择”了出来,从此泾渭分明、并行不悖。公共秩序作为立法者确定的直接法益,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唯一判断依据,而公共安全作为间接法益,也能被高空抛物所侵犯。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高空抛物罪在产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且满足其他要件时仍能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与之产生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益 危险犯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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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概念澄清
7
作者 范肖轩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4-48,共5页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共安全的诸多解释不当扩大公共安全的内涵、名不符实、不合理限制其他罪名的适用。采取实害犯论可以解决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实害犯论为基础,危险方法应当定性为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并且财产毁坏的实害结果、与放火等罪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与具备附属性、必要性的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实害犯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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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去口袋化研究——以道路“碰瓷”案件为样本
8
作者 李沂蓬 李喆 高子茜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1期87-90,共4页
通过对53例“碰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知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实务存在“同案不同判”“口袋化”等问题。上述问题会使罪刑法定原则和国民生活的安定性、行为的可预测性受到动摇,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技... 通过对53例“碰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知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实务存在“同案不同判”“口袋化”等问题。上述问题会使罪刑法定原则和国民生活的安定性、行为的可预测性受到动摇,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技术的限制和实务未妥当地解释法律。应当需要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严格界定“其他危险方法”,严格认定犯罪故意,以达到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去口袋化,同时达到准确评价道路“碰瓷”案件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同类解释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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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被引量:2
9
作者 仝其宪 王永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51-58,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口袋罪”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反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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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 被引量:10
10
作者 陈兴良 黄振中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4-7,23,共5页
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正确地定罪量刑,惩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不少的探讨,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其中,如何正确地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 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正确地定罪量刑,惩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不少的探讨,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其中,如何正确地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本文拟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略陈管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 公私财产 行为发展 特定多数 现实性 侵害对象 定因 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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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5
11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口袋罪 政策 规范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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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 被引量:124
12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4-35,共12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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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被引量:142
13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13,共12页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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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分 被引量:8
14
作者 侯艳芳 秦悦涵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5-132,共8页
环境法益包括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这既尊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要求。对污染环境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界分,在行为侵害法益层面,应对侵害的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按照"主要法益"与"... 环境法益包括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这既尊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要求。对污染环境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界分,在行为侵害法益层面,应对侵害的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按照"主要法益"与"直接法益"的顺序进行依次判断。在行为人罪过层面,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法定有害物质,即可认定行为人具备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要素。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应确立密切关联性标准,将与自然法益关联性更为密切的行为规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将与人类法益的关联性更为密切或者侵害具有人类社会属性之环境要素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环境法益的复合性 密切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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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实证分析与规则重述 被引量:2
15
作者 王磊 陆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6-54,共9页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因素 Logistics回归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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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实行行为性质的判断为前提——基于韩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分析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志祥 刘婷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7年第4期19-26,共8页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到罪名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然而,刑法因果关系涉及的两个要素——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司法判断中所处的地位应当优先于因果关系,即先要判断被...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影响到罪名和刑事责任的确定。然而,刑法因果关系涉及的两个要素——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在司法判断中所处的地位应当优先于因果关系,即先要判断被告人实行行为的性质,再在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进行因果关系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着手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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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 被引量:4
17
作者 冯江菊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68-70,共3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中"危险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在认定时,可参酌危害行为的本质、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及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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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化与司法判断 被引量:2
18
作者 童德华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8-136,共9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术粗糙与司法观念偏误的共生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用等价解释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难以解决行为类型的定型问题,导致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扩大了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术粗糙与司法观念偏误的共生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用等价解释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难以解决行为类型的定型问题,导致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扩大了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类型。为了去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问题,一方面,立法应具有极可能满足刑法的明确性要求,要基于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的不同特征细化犯罪类型,减少本罪概念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司法评价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应当考虑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空间场合下与行为对象交往和互动的特殊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两个新增犯罪的思路值得肯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类型化思维 行为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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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评释 被引量:4
19
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62-66,共5页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则应认定为过失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不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应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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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认知的考察:“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2
20
作者 赵微 《当代修辞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0-83,共4页
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的语言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将认知语言学有关范畴、事件框架的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应用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研究中所得到的结论显示了认知语言学... 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的语言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将认知语言学有关范畴、事件框架的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应用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研究中所得到的结论显示了认知语言学研究方法应用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的巨大潜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范畴 事件框架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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