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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
1
作者 刘蓝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4年第3期31-35,共5页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 要准确框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合理解释其构成要件。本罪的“公共安全”可解释为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包括单纯的财产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可限定为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方法,但并非必须具有不可控性与紧迫性。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应当以事后查明的时间、场所和特定手段等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立场来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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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未遂标准研究
2
作者 胡静 程涛 王昭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9期0181-0183,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的范畴,行为手段和案件情形复杂多样,使得司法实务对“具体危险”出现时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观点阐述等方式来厘清本罪既未遂标准的界限,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成立的标准,“危害公共安全”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进而提出司法审查案件的合理步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既遂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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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李晓东 付智睿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85-90,共6页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逐渐成为口袋罪的趋势。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超出了其法益保护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不当扩张,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和谦抑性原则,部分案件轻罪重判妨碍了《刑法》公正性。司法机关应破除重刑思想,限缩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出台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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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空抛物再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对历史的勘正还是对法网的编织
4
作者 傅凌云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5941-5949,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终于以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人民头顶的安全”得以保障。在新罪出台前较长一段时间里,高空抛物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之一,这种做法引发了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这一“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终于以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人民头顶的安全”得以保障。在新罪出台前较长一段时间里,高空抛物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之一,这种做法引发了学界的争议,由此产生了这次立法。罪名虽然独立,但并不意味着把高空抛物行为从该口袋罪中“择”了出来,从此泾渭分明、并行不悖。公共秩序作为立法者确定的直接法益,是成立高空抛物罪的唯一判断依据,而公共安全作为间接法益,也能被高空抛物所侵犯。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高空抛物罪在产生了具体的公共危险且满足其他要件时仍能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与之产生竞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益 危险犯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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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难概念澄清
5
作者 范肖轩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4-48,共5页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 由于立法的粗疏,刑法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没有作出准确解释,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沦为口袋罪,学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在具体危险论视角下,对危险方法的诸多解释混淆危险方法和犯罪构成的关系、加剧危险方法的概念模糊性,对公共安全的诸多解释不当扩大公共安全的内涵、名不符实、不合理限制其他罪名的适用。采取实害犯论可以解决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实害犯论为基础,危险方法应当定性为足以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并且财产毁坏的实害结果、与放火等罪具有相当性的危险方法;公共安全是指人身安全与具备附属性、必要性的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害犯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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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去口袋化研究——以道路“碰瓷”案件为样本
6
作者 李沂蓬 李喆 高子茜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1期0087-0090,共4页
通过对53例“碰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知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实务存在“同案不同判”“口袋化”等问题。上述问题会使罪刑法定原则和国民生活的安定性、行为的可预测性受到动摇,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技... 通过对53例“碰瓷”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知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我国实务存在“同案不同判”“口袋化”等问题。上述问题会使罪刑法定原则和国民生活的安定性、行为的可预测性受到动摇,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技术的限制和实务未妥当地解释法律。应当需要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严格界定“其他危险方法”,严格认定犯罪故意,以达到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去口袋化,同时达到准确评价道路“碰瓷”案件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同类解释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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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性 被引量:10
7
作者 陈兴良 黄振中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4-7,23,共5页
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正确地定罪量刑,惩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不少的探讨,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其中,如何正确地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 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正确地定罪量刑,惩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不少的探讨,但仍然存在着许多具体问题.其中,如何正确地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本文拟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略陈管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 公私财产 行为发展 特定多数 现实性 侵害对象 定因 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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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4
8
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 政策 规范 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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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 被引量:122
9
作者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4-35,共12页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 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具体危险犯 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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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被引量:142
10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13,共12页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 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口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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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实证分析与规则重述 被引量:2
11
作者 王磊 陆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6-54,共9页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素 Logistics回归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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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之界定 被引量:4
12
作者 冯江菊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1期68-70,共3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征,在理解其中的"危险方法"时应严格解释。"其他危险方法"不仅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而且是指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中"危险行为"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方法。在认定时,可参酌危害行为的本质、危害行为的对象、危害行为发生的场合及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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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被引量:2
13
作者 仝其宪 王永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51-58,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具有扩张适用之表征,并最终形成"口袋罪"。产生这一结果的因素固然较多,但根本原因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弹性条款给该罪预留太大的扩张适用之空间,二是司法的非理性致使司法机关为顺"民意",追求所谓的实质公正,呈现量刑反制定罪倾向。只有严格限定该罪的犯罪构成,回归司法理性,合理引导"民意",摈弃量刑反制定罪思维,遵循刑法基本规律,方能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出"口袋罪"的窠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 量刑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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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认知的考察:“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2
14
作者 赵微 《当代修辞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0-83,共4页
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的语言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将认知语言学有关范畴、事件框架的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应用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研究中所得到的结论显示了认知语言学... 认知语言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的语言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将认知语言学有关范畴、事件框架的研究方法及基本观点应用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研究中所得到的结论显示了认知语言学研究方法应用在法律语言学研究中的巨大潜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范畴 事件框架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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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的理论思考 被引量:2
15
作者 白雁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50-53,共4页
准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理解和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前提,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性质及内容尚缺乏足够的和必要的关注。传统公共安全的定义并不能完全涵盖公共安全的内涵,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为解决长期... 准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是理解和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前提,但目前理论界对公共安全的性质及内容尚缺乏足够的和必要的关注。传统公共安全的定义并不能完全涵盖公共安全的内涵,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为解决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有关问题,应当将公共安全界定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体 社会公众 财产安全 财产所有人 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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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解释学分析 被引量:5
16
作者 李晓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3期37-49,共13页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 岁末年初的“新冠肺炎”再次催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疫情背景下的动用,随着2月6日两高两部《意见》的颁布与实施,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认定难、衔接难等问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等,以及这些罪同行政处罚的衔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相关立法上的矛盾,包括罪名、罪征等需要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需要修改。急需从法解释学角度予以阐明或厘清,以准确适用罪名和促进刑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 刑法解释 两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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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化与司法判断 被引量:1
17
作者 童德华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28-136,共9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术粗糙与司法观念偏误的共生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用等价解释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难以解决行为类型的定型问题,导致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扩大了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它是立法技术粗糙与司法观念偏误的共生产物。在司法实践中,试图用等价解释的方法分析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等行为的危险相当性,难以解决行为类型的定型问题,导致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扩大了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类型。为了去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化问题,一方面,立法应具有极可能满足刑法的明确性要求,要基于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的不同特征细化犯罪类型,减少本罪概念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司法评价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应当考虑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空间场合下与行为对象交往和互动的特殊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两个新增犯罪的思路值得肯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类型化思维 行为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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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法:一个法经济学的视角 被引量:2
18
作者 孙泽生 《法治研究》 2017年第4期68-77,共10页
涉及公共安全风险犯罪行为的罪种适用因法条竞合之故面临很多争议,存在认定方法上的困难。本文基于识别成本、防控成本和外部性三个维度建构了一个罪种适用的识别框架,提出先认定外部性,继而认定其识别和防控成本,以最终判断罪种适用的... 涉及公共安全风险犯罪行为的罪种适用因法条竞合之故面临很多争议,存在认定方法上的困难。本文基于识别成本、防控成本和外部性三个维度建构了一个罪种适用的识别框架,提出先认定外部性,继而认定其识别和防控成本,以最终判断罪种适用的认定方法。应以直接和间接法则认定外部性存在与否,并依据科学和经验法则、显示性法则和演化法则判断外部性强弱。产权/权利的配置、所有可得信息能使得风险可低成本识别,可识别本身就提供了主动防控风险的可能性,但法定义务则限制了对风险的识别;拒绝交易的可能、科学和经验法则、技术可能性与成本的衡平以及监管制度的存在及可靠性,可作为防控成本的衡量标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外部性 识别成本 防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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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标准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晓 凌瑞翔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545-552,共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罪,在适用上需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现实危险性和危险相当性等三个特性,且三个特性相互之间呈递进关系。首先,危险方法需危害公共安全且公共安全,仅包括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失。其次,危害方法须具有现实危险性: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存在即可,不要求转化成现实危害结果;现实危险一旦转化成危害结果,所造成的损害是行为人无法预测和把控的。最后,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性: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危害行为的发生具有迅速扩散性;危害结果造成损害的范围具有随意扩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标准 公共安全 现实危险 危险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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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1
20
作者 黄维智 叶锐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9-22,共4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犯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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