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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主义”的表现、实质、危害与批判路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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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76-85,共10页
"痕迹主义"是痕迹管理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的严重异化,它颠倒了作为管理方法的痕迹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社会心理意识上走向了痕迹拜物教。"痕迹主义"在当前治理实践活动中具有多重表现形式,尽管它从表面上... "痕迹主义"是痕迹管理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的严重异化,它颠倒了作为管理方法的痕迹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社会心理意识上走向了痕迹拜物教。"痕迹主义"在当前治理实践活动中具有多重表现形式,尽管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以积极向上的态度推进相关工作,但实质上是一种脱离实事求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学风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与形式主义。"痕迹主义"的泛滥对于当前治理实践的高质量开展产生消极影响,它不仅违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造成党群关系的隔阂,而且片面强调一切以痕迹为中心,进一步造成了虚痕、假痕与庸政、懒政现象的发生,并造成了行政虚耗空转与资源的极大浪费,最终严重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集中系统化批判"痕迹主义"必须建构科学的路径方法,需要以"抓铁有痕"的大无畏精神直面"痕迹主义"的弊病,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从思想深处消解"痕迹主义"的根源,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的同时,也需要建构科学的评价与考核机制,铲除"痕迹主义"产生的现实土壤,并建立抵制"痕迹主义"的长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痕迹主义” 马克思主义 主观主义 理论表现 实质危害 批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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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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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攀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91-106,共16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犯罪 假药 法秩序统一性 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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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研究领域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本质透视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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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庆飞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3-138,共6页
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在毛泽东研究领域的泛起,并非是单纯理论性或学术性讨论,它在本质上蕴含着特定的政治诉求,并且关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毛泽东研究中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一方面严重阻碍了毛泽东研究学术化、规范化路径的建构,... 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在毛泽东研究领域的泛起,并非是单纯理论性或学术性讨论,它在本质上蕴含着特定的政治诉求,并且关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争夺。毛泽东研究中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泛滥,一方面严重阻碍了毛泽东研究学术化、规范化路径的建构,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当前整体性共识的凝聚,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了严峻挑战。因此,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直面历史虚无主义在毛泽东研究中的歪曲与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毛泽东研究 历史虚无主义 意识形态话语权 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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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解读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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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润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35-38,41,共5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将对抑止恶意欠薪行为、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本罪作为一项新罪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就劳动报酬、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研究,从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将对抑止恶意欠薪行为、稳定社会公共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本罪作为一项新罪名,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就劳动报酬、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研究,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危害实质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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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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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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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 quality criteria research and progress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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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ENG ChengLian WU FengChang ZHAO XiaoLi LI HuiXian CHANG Hong 《Science China Earth Sciences》 SCIE EI CAS 2012年第6期882-891,共10页
Water quality criteria (WQC) are threshold limits for pollutants or other hazard factors in the ambient water environment, which are based on scientific experiments and extrapolations. Until now, there is limited info... Water quality criteria (WQC) are threshold limits for pollutants or other hazard factors in the ambient water environment, which are based on scientific experiments and extrapolations. Until now, there is limited information available regarding the study of water quality criteria in China. It is imperative to launch national-level systematic WQC studies that focus on the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and provide scientific support for the enactment or revision of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concept of WQC and discusses the methodology and global progress of WQC research. The article also summarizes the key scientific issues in WQC research, including species sensitivity distribution, toxicological endpoint selection, and models selection. Furthermore, we can adopt the derivation method used in the USA and divide WQC into acute and chronic criteria. Finally, considering the current status of WQC research in China, we point out important directions for future national studies, including the selection of native species and the comprehensive use of model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ater quality criteria species sensitivit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BI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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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法革新及司法解构——基于100起判决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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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腾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150-170,共21页
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 由"偷税"向"逃税"定义的转变是税收犯罪立法理念的一次重大革新,体现出税收法律关系由"服从关系"向"债权关系"的转变、由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变。逃税罪出罪条款的创设通过有条件的行政处罚达到非刑罚处罚的目的,在行(责)、刑(责)之间构建了出罪的"进路"。逃税行为由列举式向概括式的变革使得单纯的不申报纳税行为被纳入规制范围,行为人通过退税环节骗取税款的行为应根据骗取税款的数额适用逃税罪或诈骗罪。对逃税"比例"进行核算时,应以财年为统计口径,以全部税种的应纳税额为统计总额。在尚无司法解释量化的前提下,实践中应以50万元作为逃税"数额巨大"的标准。行为人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时,若数额及比例达到入罪标准,则从整体性评价全部逃税行为。逃税罪出罪条款的设定在程序及实体层面影响该罪的运行:在程序层面,税务机关的先行稽查成为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已受行政处罚"的应有之义;在实体层面,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因不具有实质危害性而不应作为逃税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税罪 立法革新 数额犯 出罪条款 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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