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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滋、扰序案件的刑事政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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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龙 彭智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7-116,171,共10页
以刑罚处理扰序上访行为仅是一种规制手段,但不能作为唯一手段,应当构建递次性解决方案,坚持"轻罪化""轻罚化"的原则,本着先民事救济、规劝,后行政处罚,最后刑事制裁的顺序,分情况分阶段地予以规制。对于启动刑罚... 以刑罚处理扰序上访行为仅是一种规制手段,但不能作为唯一手段,应当构建递次性解决方案,坚持"轻罪化""轻罚化"的原则,本着先民事救济、规劝,后行政处罚,最后刑事制裁的顺序,分情况分阶段地予以规制。对于启动刑罚规制的情形,应当严格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具体操作上要恪守"穷尽一切合理救济"的理念,即刑罚只是起补充性作用,若能通过其他更柔和的措施进行规制并取得相同的甚至更好的效果,则尽量不启动刑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序上访 递次解决方案 平和上访手段 危险上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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