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 被引量:1
1
作者 邓毅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46-157,207,208,共14页
有关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学界有重大分歧。其问题症结在于如何理解事实支配与保证人地位的关系。结果原因支配是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包括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大类型。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应接受这两者的检视。一方面,除非... 有关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学界有重大分歧。其问题症结在于如何理解事实支配与保证人地位的关系。结果原因支配是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包括危险前行为和事实承担两大类型。阻断产品危险的刑法义务应接受这两者的检视。一方面,除非现代科技不能发现产品缺陷,否则,经营缺陷产品原则上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危险前行为;另一方面,经营行为预示着对产品安全性的保证,但是,在经营者欠缺主动保护意思的场合,不得认定为事实承担。以下衍生问题值得注意:(1)企业继任者负担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根据在于事实承担;(2)离任者的产品危险阻断义务不因其离任而解除;(3)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的主体宜限定为企业的决策者或者重要管理人员;(4)上述理论归结同时适用于故意犯和过失犯;(5)应承认产品危险阻断义务类型的多元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危险 刑法义务 结果原因支配 危险前行为 事实承担
下载PDF
刑法中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对刑法管辖权根据的思考 被引量:1
2
作者 赵书鸿(译) 黄钰洲(校)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2-39,共8页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 将犯罪视为法益侵害的一般理论对社会规范结构的理解过于肤浅,这种理论既无法把握积极履行的义务,又无法为刑法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提供根据,而且在价值上也毫无意义。作为一种保证人义务,每个人的组织领域必须保证交往的安全,因此保证人地位的预设不仅是不作为,而且还是作为。消极义务是每个人的义务,它可以通过作为来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违反,这与义务人组织自己的组织领域有关。积极义务旨在用其他组织领域的成就来弥补另一个组织领域的不足,尽管该义务只影响负有特殊义务的人;但由于其属于重要意义的协助义务,任何人都可能参与该义务的违反。在负有特殊义务的人非但没有协助受益人,甚至还干扰了受益人的组织领域的场合,违反积极义务可能与违反消极义务同时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领域 交往安全保障义务 协助义务 危险前行为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