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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李宴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326-329,共4页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是必要的,但是划分的标准不应该是致害物位于地上、地下的问题,而是致害物本身是否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因此,应该把工作物致害责任分为一般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明确两种...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是必要的,但是划分的标准不应该是致害物位于地上、地下的问题,而是致害物本身是否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因此,应该把工作物致害责任分为一般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明确两种责任主体都应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做好致害工作物范围的划分,注意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界限,并在立法中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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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
物
一般
工作
物
危险工作物
致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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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
1
作者
李宴
机构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326-329,共4页
文摘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是必要的,但是划分的标准不应该是致害物位于地上、地下的问题,而是致害物本身是否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因此,应该把工作物致害责任分为一般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明确两种责任主体都应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做好致害工作物范围的划分,注意危险工作物致害责任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界限,并在立法中处理好有关具体问题。
关键词
工作
物
一般
工作
物
危险工作物
致害责任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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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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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
李宴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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