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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危险性犯分类溯源及抽象危险犯的本质 被引量:2
1
作者 薛铁成 《齐鲁学刊》 CSSCI 2023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 危险性犯 抽象危险 准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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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一体化:再犯危险性评估的模式选取与体系建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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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少如 窦峥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5期1-10,共10页
再犯危险性评估在量刑与刑事执行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其评估结果是刑罚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呈现出评估机关二元分化、评估模式多元并存的现状。不同评估模式在二元体系内交叉适用不仅限制刑罚效率,而且影响刑罚公正。基... 再犯危险性评估在量刑与刑事执行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其评估结果是刑罚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再犯危险性评估呈现出评估机关二元分化、评估模式多元并存的现状。不同评估模式在二元体系内交叉适用不仅限制刑罚效率,而且影响刑罚公正。基于刑罚效率与公正的考量,宜选取智能化评估作为我国再犯危险性评估的统一模式,促进司法行政资源的重新配置,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智能一体化评估模式的生成具有权力逻辑、实践逻辑与技术逻辑。智能评估体系的构建过程应遵循其生成逻辑,通过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制算法权力,建立“常设+派驻”的组织形式以满足实践需求,建置全要素的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流程以发挥技术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性 智能评估 刑事执行一体化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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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预测基本概念辨析与选样方法评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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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一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21-24,共4页
再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不完全等同于再犯预测。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主要有环境和个体因素。目前各种再犯预测研究所确定的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方法主要有追踪选样、回溯选样、初犯同期选样、初犯不同期选样等。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个体状况和... 再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不完全等同于再犯预测。影响再犯可能性的因素主要有环境和个体因素。目前各种再犯预测研究所确定的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方法主要有追踪选样、回溯选样、初犯同期选样、初犯不同期选样等。犯罪人回归社会后的个体状况和社会状况是影响其再犯的重要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测 人身危险性评估 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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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危险性评估的应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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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姬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52-160,共9页
再犯危险性评估根据其评估方法来看,是一种基率证据,基率的作用可以通过贝叶斯原理进行充分的解析。对基率证据的特性分析得出,在定罪程序中,再犯危险性评估以"证明标准"为中介可以达到出罪的效果,并且再犯危险性比较低也是&q... 再犯危险性评估根据其评估方法来看,是一种基率证据,基率的作用可以通过贝叶斯原理进行充分的解析。对基率证据的特性分析得出,在定罪程序中,再犯危险性评估以"证明标准"为中介可以达到出罪的效果,并且再犯危险性比较低也是"预防不必要"的证据;在量刑程序中,利用再犯危险性评估得到的量刑公式,可以作为量刑规范化的体系性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性评估 贝叶斯原理 基率 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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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犯的特征与机能初探——兼论危险犯第三类型的发展谱系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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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川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61-72,共12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难题体现出抽象危险犯类型化理论与现实危险状况之间存在预设逻辑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这是由作为传统危险犯两分法逻辑基础的对危险属性的认识错位和分类标准缺陷所致。在推定行为危险的抽象危险犯与独立判断...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难题体现出抽象危险犯类型化理论与现实危险状况之间存在预设逻辑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这是由作为传统危险犯两分法逻辑基础的对危险属性的认识错位和分类标准缺陷所致。在推定行为危险的抽象危险犯与独立判断具体可察危险状态的具体危险犯之间,还存有需立法抽象规定与司法具体考量相结合来判断具体行为危险性的第三危险犯类型。适格犯理论对我国刑法有重要借鉴意义:一方面通过形式意义上的适格犯更合理的架构了"足以"犯判断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实质意义上的适格犯为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的危险犯提供了具体的解释方法和判断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 具体危险性犯 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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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抑或分化: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范围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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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婕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36-45,共10页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失当和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异化是传统危险犯两分法无法克服的弊端。准抽象危险犯是在对抽象危险犯限缩解释过程中发展出的新型危险犯,主要包括适格犯、累积犯类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行为客体、尚未出现具体...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失当和具体危险犯司法认定异化是传统危险犯两分法无法克服的弊端。准抽象危险犯是在对抽象危险犯限缩解释过程中发展出的新型危险犯,主要包括适格犯、累积犯类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行为客体、尚未出现具体危险状态"是其构成特征。中国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包括适格犯和累积犯,具有限缩处罚范围的机能,其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部分足以型犯罪属适格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废物罪属累积犯。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的传统抽象危险犯只剩下实质预备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抽象危险 危险性犯 适格 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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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第三类型探析 被引量:5
7
作者 黄礼登 《光华法学》 2016年第1期83-107,共25页
梳理德国学者提出的'抽象—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性犯'、'足以犯'、'一般危险犯'等理论,可以发现德国刑法界在探讨抽象危险犯和危险犯之间的中间形态方面路径不一,但呈现逐趋深入,且紧扣司法运用可... 梳理德国学者提出的'抽象—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性犯'、'足以犯'、'一般危险犯'等理论,可以发现德国刑法界在探讨抽象危险犯和危险犯之间的中间形态方面路径不一,但呈现逐趋深入,且紧扣司法运用可操作性的特点。比如霍伊尔提出的'足以犯'形态,要求具体考察行为的危险性,具有实质内涵,可以超越'足以'字样的形式限制而运用于法条中不带此字样的罪名。芝祥提出的'一般危险犯'理论以区分作为外部状态的一般危险程度为界定新类型的依据。这些学说给中国刑法语境下探讨危险犯第三类型提供了有力的启迪。借鉴德国学者的思路,我们同样可以在中国刑法中构造出新的危险犯类型,且能以此解决逻辑推导以及司法运用上的难题。新的类型同时也是满足法律方法论中类型理论的相关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 适格 足以 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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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假释制度的运行现状与改革路径 被引量:4
8
作者 王耀忠 冯卫国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91-97,共7页
长期以来,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轻假释、重减刑"的现象,使得蕴含公正和功利价值的假释制度适用率偏低;同时,假释实践中存在考核标准与法律规定相脱节、裁定流于形式、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缺如、检察院监督滞后等问题,甚至引... 长期以来,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轻假释、重减刑"的现象,使得蕴含公正和功利价值的假释制度适用率偏低;同时,假释实践中存在考核标准与法律规定相脱节、裁定流于形式、程序封闭、当事人参与缺如、检察院监督滞后等问题,甚至引发一定的腐败现象。应当从取消假释比例限制、设立听证程序、建立再犯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量化危险性预测因子等方面着手,推动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释制度 假释程序 假释适用率 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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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处遇完善论:从事实危险性到规范危险性
9
作者 陈龙 沈运峰 《中国监狱学刊》 2020年第5期10-17,共8页
罪犯分级处遇存在事实范式与规范范式的分野。事实范式是一种对于事实危险性的分野,规范范式是一种规范危险性的分野,两种范式存在不同的危险性评估的向度。由于未来危险性的不可知性,主张规范危险性的区分更有利于构建分级处遇制度与... 罪犯分级处遇存在事实范式与规范范式的分野。事实范式是一种对于事实危险性的分野,规范范式是一种规范危险性的分野,两种范式存在不同的危险性评估的向度。由于未来危险性的不可知性,主张规范危险性的区分更有利于构建分级处遇制度与假释制度的规范链接性,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全领域中基于罪犯改造事实做出危险性规范判断分类的逻辑闭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级处遇 危险性 危险性 事实危险性 规范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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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 the chasm from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 to the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 to execute immediat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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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 Yuqin 《International English Education Research》 2015年第1期57-60,共4页
Retain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strict restrict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now a basic criminal policy in China, and from the judicial level, the key to the restri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o study... Retaining the death penalty and strict restrict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now a basic criminal policy in China, and from the judicial level, the key to the restric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o study what lenient sentencing discretion the criminal has to constitute "not to execute immediately" when he has reached the standard of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o cross the chasm from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o the 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The basic process of the sentencing is to establish a baseline punish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ocial harmfulness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criminal, and then measure the profits and losses according to the offender's personal danger. Therefore, although the social harmfulness of the activities of the criminal reaches the standard of the "most heinous crimes",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fault of the victim, active compensation for the victim, and the motives of the small blames and other lenient sentencing discretions, the criminal's danger has not reached the degree of "flagrance". Apply the death sentence with a two-year reprieve and even the life imprisonment generally. If there are some strict sentencing discretions, such as "the crime means is extremely cruel", carefully consider the use of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oncurrence of the sentencing, carry on the overall consideration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measurement of various circumstances of the sentencing.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imit the immediat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 discretionary circumstances of sentencing individu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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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当与危险:新型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 被引量:27
11
作者 刘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22-234,共13页
立基于再犯危险性预测的剥夺犯罪能力是由犯罪学派首先提出的刑罚理论,并广泛应用于保安处分之中,但是新近作为刑罚目的在量刑中的适用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无论是类型化剥夺犯罪能力还是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在一种有序列的、并合主义... 立基于再犯危险性预测的剥夺犯罪能力是由犯罪学派首先提出的刑罚理论,并广泛应用于保安处分之中,但是新近作为刑罚目的在量刑中的适用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无论是类型化剥夺犯罪能力还是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在一种有序列的、并合主义的量刑理论中,都可以找到立足之地,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最需要控制的危险犯罪类型和犯罪人之上,不但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填补具体内容提供路径与方法,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刑法赢得道德信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理论 剥夺罪能力 该当性 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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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释实质条件的合目的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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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科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7-174,共18页
假释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防止再犯,其本质是通过积极衔接监所服刑与社区矫正两大处遇措施以进行再犯风险管理。为打破假释悖论,突破假释率过低的实践困境,应立足防止再犯一元论对假释实质条件做出解释,把具有矫正相当性的犯罪人都纳... 假释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在于防止再犯,其本质是通过积极衔接监所服刑与社区矫正两大处遇措施以进行再犯风险管理。为打破假释悖论,突破假释率过低的实践困境,应立足防止再犯一元论对假释实质条件做出解释,把具有矫正相当性的犯罪人都纳入假释对象之中。对“确有悔改表现”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均应采取消极判断,即只要犯罪人通过服刑表现反映出并不积极谋求再次犯罪,且未出现明显不利于社区稳定的可靠证据,假释后不至于难以确保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地域社会安全,就应留有假释的余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则应解释为“因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为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从矫正相当性入手诠释其内涵。交付社区矫正适合于实现防止再犯的目的(适合性),比继续监所服刑更具防止再犯的实际效果(必要性),且与犯罪人的罪责并非显著不成比例(均衡性)时,就具备了矫正相当性,满足了假释的实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释 社区矫正 防止再 危险性 矫正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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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之实践考察
13
作者 何群 姚毅奇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第2期186-203,共18页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殊程序,因为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独特性,该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特性,分别表现为刑事司法性、司法强制性、...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我国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特殊程序,因为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独特性,该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特性,分别表现为刑事司法性、司法强制性、再犯预防性和社会福利性。在分析了该程序在我国独特制度下的司法特性之后,基于调研和实证分析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总结出目前实践中主要出现的几个问题,即精神病人再犯危险性的标准确立问题;因为只有少部分暴力行为由精神疾病引发,精神病人的病理康复与去除危险性的关系问题;临时拘束措施的实施困境;部分亲属申请不予强制医疗;强制医疗与刑罚的衔接等问题。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理论不够完善带来的实践困惑,又有实践操作的复杂性带来的现实问题,更有理论和实践都难以处理的客观难题。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之后,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通过各种综合手段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功能。具体途径有:尽量争取好的社会政策,用好的社会政策化解矛盾;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结合;加强对精神病人家庭的社会关注度;地方司法文件的出台,合理统筹细化规范等等。通过论证和分析,笔者希望本文的建议能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病强制医疗 危险性 保安处分 社会救助体系 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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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内涵的检视与反思 被引量:1
14
作者 侯跃伟 王爱华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17期26-29,共4页
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对合规义务的理解偏差,使得合规成本过高、“纸面合规”等问题不断涌现。合规整改不仅要考虑到涉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合规整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经过对... 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对合规义务的理解偏差,使得合规成本过高、“纸面合规”等问题不断涌现。合规整改不仅要考虑到涉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合规整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经过对第三方机制中合规目标、合规义务的重新检视,明确第三方机制应当以防范企业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犯罪的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终极目标,不能将二者予以混淆,肆意扩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合规过限 危险性 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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