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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故意的构造: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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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60-176,共17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防控治理中的核心罪名。司法实践中,它的适用既侧重于与(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也不乏成立共同故意犯罪的实例。而作为理论通说的过失论明显无力解释这种司法现实。尽管故意论的主张日渐增多,囿于内涵各异甚至彼此矛盾,尚未动摇过失论的通说地位。究其原因,现有的故意论未能充分认识到危险故意独立于实害故意的重要意义。危险故意的完整内涵是行为人认识到具体危险且对该具体危险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同时,基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特殊的并行规定,也应明确行为人对于实害具有(有认识的)过失。由此,本罪主观要件的完整内容是:危险故意+实害过失。本罪的过失危险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但因为它既不符合我国二元处罚体制下的刑事政策精神和立法原意,也与我国目前的危险犯立法体系无法协调,所以应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故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具体危险 过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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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故意 被引量:17
2
作者 欧阳本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48-62,177,共15页
危险故意是连接实害故意与过失的链条,它的主体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最高端是对实害的认识与意志,最低端是对危险的过失。在危险故意中,"行为的知与欲"是一个不变的要素,"结果的知与欲"这一要素却呈忽明忽暗的变... 危险故意是连接实害故意与过失的链条,它的主体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最高端是对实害的认识与意志,最低端是对危险的过失。在危险故意中,"行为的知与欲"是一个不变的要素,"结果的知与欲"这一要素却呈忽明忽暗的变化———从"实害结果的知与欲"到"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结果的知"再到"危险结果的过失"。放火罪危险犯的故意内容只能是对行为及其实害结果的知与欲,而不是对行为及其危险结果的知与欲。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故意,对于行为所造成的抽象危险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故意 实害故意 过失认识 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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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故意的内涵 被引量:5
3
作者 姜文秀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37-42,123,共6页
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条文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犯罪,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具体危险犯中的故意与实害犯中的故意内涵相同。故此,源于危险故意即实害故意... 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条文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犯罪,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具体危险犯中的故意与实害犯中的故意内涵相同。故此,源于危险故意即实害故意,污染环境罪不可能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污染环境罪应该是故意的实害犯,并且,作为实害犯的污染环境罪的实害结果只能是刑法条文中表述的环境的严重污染,而不是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同时,针对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中的悖论,建议用对于基本犯罪持故意心态、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的结果加重犯来进行修正。在立法修改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因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冲突而无法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心态 实害故意 危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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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形态及其法条适用 被引量:3
4
作者 胡东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101-106,共6页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 危险犯是既遂犯的通说观点存在诸多缺陷,因而不可取。由于在主观方面可以将行为人的故意分为危险故意和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因此,简单地认为危险犯是相应侵害犯的未遂形态或者说危险犯包括侵害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的看法也不尽合理。对于危险犯的形态问题及其法条适用应当通过具体分析后再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 侵害犯 危险故意 侵害故意 犯罪中止 未遂形态 适用 法条 主观方面 实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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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之特殊中止形态研究 被引量:3
5
作者 张世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46-49,共4页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 犯罪中止 实害犯 危险故意 实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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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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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雯 袁剑湘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12-17,共6页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状态 危险状态犯 危险结果 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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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果加重犯构成的再认识 被引量:1
7
作者 李小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766-770,共5页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 当前结果加重犯的核心问题在于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复合形态论"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具体而言,在客观方面,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现实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责任主义 加重结果 危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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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构成新论
8
作者 申敏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5期56-60,共5页
晚近以降,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构造,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在犯罪类型... 晚近以降,结果加重犯适当性问题饱受争议,国内外众多学者以"责任主义"为基础,提倡对其加以废止或修正。但是,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没有厘清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构造,陷入了"复合形态论"的误区。与此相对,在犯罪类型上结果加重犯应当是危险犯的实害形态。据此,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构造具备以下特征:一方面,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产生加重结果的高度风险性;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方面对于加重结果存在危险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责任主义 加重结果 危险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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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研究——以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为视角
9
作者 刘纯燕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1-23,共13页
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的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牵涉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未遂犯的从轻规定。这一研究不能脱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危险故意说和直接性说可以说明结果加重犯的性质。该性质否定将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结果但重结... 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的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牵涉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未遂犯的从轻规定。这一研究不能脱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危险故意说和直接性说可以说明结果加重犯的性质。该性质否定将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结果但重结果未发生的情形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对于基本犯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可依行为延伸和侵害法益区分为纯粹结果型和“手段-结果”型。在我国刑法中,纯粹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形态;“手段-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是基本犯未遂但重结果已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危险故意 未遂形态 行为延伸 侵害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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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10
作者 陈洪兵 《东南法学》 2018年第2期9-24,共16页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存在未遂犯与既遂犯的普通结果犯和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双重关系;行为人认识到公共危险并对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便具有危险故意,进而发生具有认识可能性的实害结果,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存在未遂犯与既遂犯的普通结果犯和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双重关系;行为人认识到公共危险并对危险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便具有危险故意,进而发生具有认识可能性的实害结果,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的具体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三者区分关键在于驾驶行为是否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具体、紧迫、现实的危险。司法实践中,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数认定十分混乱,存在滥用牵连犯理论、滥用连续犯理论、未准确认定行为数量等问题;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数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故意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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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应解释为过失抽象危险犯——与冯军教授商榷 被引量:2
11
作者 何荣功 《刑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3期226-255,共30页
冯军教授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目的,提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抽象危险犯;还指出,若认为本罪属于故意抽象危险犯,将会导致罪刑失衡等系列体系上难题。冯军教授提出的罪刑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中有些难题并不是将本罪解释为故意... 冯军教授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范目的,提出危险驾驶罪属于过失抽象危险犯;还指出,若认为本罪属于故意抽象危险犯,将会导致罪刑失衡等系列体系上难题。冯军教授提出的罪刑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中有些难题并不是将本罪解释为故意抽象危险犯导致的。将危险驾驶罪理解为过失抽象危险犯有违抽象危险犯的特点与构造,将导致现有相关罪名体系的混乱。现代社会,过失抽象危险犯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存在冯军教授认可的“对构成要件行为是故意,对抽象危险是过失”的过失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要慎重对待抽象危险犯(特别是过失抽象危险犯),避免刑罚处罚的过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故意抽象危险 过失抽象危险 伤害原则 刑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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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中故意理论的传统与前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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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德政(译)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3-123,共11页
可能性理论摒弃了独立的意志因素,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争议是怎样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阐述到最好的地步。盖然性说和故意危险说这两者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前两者提出的比“认为这可能发生”更高的要求,是否应当替代或补充... 可能性理论摒弃了独立的意志因素,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争议是怎样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阐述到最好的地步。盖然性说和故意危险说这两者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前两者提出的比“认为这可能发生”更高的要求,是否应当替代或补充从独立意志因素角度去理解的涵摄过程。故意危险说无法作为独立或补充性的标准去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极端化思想也应当予以否定。故意不同于过失是因为行为人作出决定不去避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发生。如果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法律所否定的风险,却依旧实施行为,那他就作出了这种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过失 盖然性说 故意危险 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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