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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漏判的辨识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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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守斌 《内蒙古石油化工》 CAS 2024年第1期43-48,共6页
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对重油和煤炭的不断深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会使用和储存大量的洗油、蒽油和导热油等可燃液体,并且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其储存和使用温度有可能大于闪点,泄漏着火风险大幅度提升,在国标(GB50160)火灾危险性分... 随着我国化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对重油和煤炭的不断深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会使用和储存大量的洗油、蒽油和导热油等可燃液体,并且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其储存和使用温度有可能大于闪点,泄漏着火风险大幅度提升,在国标(GB50160)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对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丙类可燃液体应视为甲类、乙类可燃液体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判定中,所用判定标准为国标GB18218,国标GB18218中采用GB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标准将易燃液体的临界量作为判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而GB30000.7(化学品分类和标签)是国际通用规标准,此标准首先按照常态下可燃液体的闪点将其分为易燃液体和非易燃液体,成为易燃液体的再根据储存量的多少参与重大危险的辨识,这样将会导致在评判重大危险源时,对一些实际使用和储存可燃液体且其操作或储存温度超过其闪点的可燃液体的运行装置和储存单元可能做出漏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化品 重大危险辨识 重大危险临界量 危险源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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