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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的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陶明珠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6-51,共6页
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养老服务,有时不免会产生损害问题。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致人损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悬而未决。鉴于人工智能自身特点,可能面临法律争议时不宜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养老机构作为人工...
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养老服务,有时不免会产生损害问题。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致人损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悬而未决。鉴于人工智能自身特点,可能面临法律争议时不宜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养老机构作为人工智能的控制者,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人工智能行为相对自主的特征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判断养老机构在管理上是否具有过错,故无法有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确立人工智能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引入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规则和保险制度分散人工智能使用者的风险,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养老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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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危险责任理论
保险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被引量:
22
2
作者
谢薇
韩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38-147,共10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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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件
责任
主体
行为
责任
主体
机动车一方
保有人
危险责任理论
原文传递
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
被引量:
8
3
作者
董春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27-137,共11页
严格产品责任已经风靡了50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损失分散理论、威慑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危险责任理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的正当性理由。但损失分散理论太理想化,不利于生产者注意程度...
严格产品责任已经风靡了50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损失分散理论、威慑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危险责任理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的正当性理由。但损失分散理论太理想化,不利于生产者注意程度的提高;严格产品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其威慑并刺激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的目标会落空;缺陷产品致害的危险性与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性的区别,使得依据该理论苛求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大打折扣。作为应对产品致害社会事件权宜之计的严格产品责任现今在各国的保守适用,印证了规范缺陷产品与鼓励研发新产品之平衡维护的必要性,这是未来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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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严格产品
责任
正当性
损失分散
理论
威慑
理论
危险责任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养老机构的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
1
1
作者
陶明珠
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6-51,共6页
基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文摘
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养老服务,有时不免会产生损害问题。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致人损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悬而未决。鉴于人工智能自身特点,可能面临法律争议时不宜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养老机构作为人工智能的控制者,可以作为责任主体。人工智能行为相对自主的特征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判断养老机构在管理上是否具有过错,故无法有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依据危险责任理论确立人工智能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引入受害人过错减轻责任规则和保险制度分散人工智能使用者的风险,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养老事业发展。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危险责任理论
保险
分类号
D669.6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被引量:
22
2
作者
谢薇
韩文
机构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38-147,共10页
文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物件责任主体和行为责任主体。前者仅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机动车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直接使用机动车参与交通运行活动,一般承担过错责任;后者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运行活动,在《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必须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对接,根据交通事故类型承担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我国道路交通领域的危险责任是在弱者保护语境下的危险责任,与西方保有人制度存在差异。
关键词
物件
责任
主体
行为
责任
主体
机动车一方
保有人
危险责任理论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
被引量:
8
3
作者
董春华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27-137,共11页
基金
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项目(SJ0709)
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030102)的资助
文摘
严格产品责任已经风靡了50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损失分散理论、威慑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危险责任理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的正当性理由。但损失分散理论太理想化,不利于生产者注意程度的提高;严格产品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其威慑并刺激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的目标会落空;缺陷产品致害的危险性与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性的区别,使得依据该理论苛求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大打折扣。作为应对产品致害社会事件权宜之计的严格产品责任现今在各国的保守适用,印证了规范缺陷产品与鼓励研发新产品之平衡维护的必要性,这是未来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严格产品
责任
正当性
损失分散
理论
威慑
理论
危险责任理论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养老机构的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责任研究
陶明珠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2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对《侵权责任法》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解读——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责任主体的对接为中心
谢薇
韩文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22
原文传递
3
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
董春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8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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