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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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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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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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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09-11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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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行政裁量的正义"(08XNB00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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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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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防止责任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非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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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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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裁量收缩理论的构造与边界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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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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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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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25-143,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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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批准号:11BFX1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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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量收缩是指行政机关享有效果裁量时,在一定条件下仍然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法,私人(不限于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法益因此而受他人或自然力侵害的,有权请求国家赔偿。裁量收缩理论的前提是裁量一元论,基础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裁量收缩的要件只是一个判断框架,其实质内容是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与行政便宜进行比较衡量。这种比较衡量通过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而内化为从个案具体情况出发补充的裁量基准(为个案量身打造的裁量基准)。裁量收缩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个案正义,但是,它既不能超越法律(不能无视裁量授权规范的保护意图和行政权限与任务的法定性),也不能径直解决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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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量收缩
基本权利保护义务
危险防止责任
裁量基准
保护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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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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