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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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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亮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14,共5页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qu...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对于"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员或超速。至于校车和客运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资格,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判断违规运输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参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超”型危险驾驶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正当性考量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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