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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记录认证规则体系考察:基于类型厘定的逻辑前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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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1-131,共11页
类型研究是鉴识事物内部层次的研究。深化证据类型探究并对应构建证据规则是实现科学认证的前提。目前,学界对即时通讯记录主体、语境、语言、保存方式等层面的研讨不足,类型研究匮乏;实务中则存在专属性认证规则缺位的问题,针对即时通... 类型研究是鉴识事物内部层次的研究。深化证据类型探究并对应构建证据规则是实现科学认证的前提。目前,学界对即时通讯记录主体、语境、语言、保存方式等层面的研讨不足,类型研究匮乏;实务中则存在专属性认证规则缺位的问题,针对即时通讯记录证据的立法长期停滞于“地位合法”的“形式合法化”阶段,法官认证广泛存在“不宜作直接证据”“不宜作证据”“不可作证据”等矛盾观点。即时通讯记录是由不同标准划分的不同类别证据构成的证据体系,现有的概括性立法容易忽视该类证据的内部类型差异,无法解决通讯主体身份鉴真、通讯内容隐私保护、非文字符号意思表示解读等问题。故此,脱离概括性、形式化立法,选取主体鉴真性、语境公开性、内容保存性、语言规范性等标准对即时通讯记录进行类型化梳理并配置差异化的认证规则,将有助于该类证据的准确认定。在该过程中,构建可靠性认定规则、隐私权保护规则、分类规制及专家语义解读规则等针对即时通讯记录的“专属认定规则”,能够切实助力该类证据尽快实现“地位合法→认证科学”的“实质合法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即时通讯录 可靠性认定规则 隐私权保护规则 提出命令规则 专家语义解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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