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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之入罪要件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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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开卷 陈庆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5期97-107,共11页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定,即同时具备三要件的推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既非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又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或者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或者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不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均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以受贿论处,而属于一般违纪行为。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向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一般受贿转化的,应整体认定为受贿,之前索取、收受财物的数额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 感情投资型受贿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历史性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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