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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的完善——兼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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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小川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31-36,共6页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法权益"和"主观主义"的标准,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责任主体"三合一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初期对当事人的认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已经越来越不适用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成为行政诉讼起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把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纳入行政诉讼,规定"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实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的原则,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与被告资格认定 法律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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