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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标准——“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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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泽中 付颖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77-84,共8页
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启动要件及确定原告资格问题的核心意涵。在“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中,根据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 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启动要件及确定原告资格问题的核心意涵。在“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中,根据宝鸡市恒信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作出驳回起诉和上诉的裁定结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重申和确立了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的证明责任标准:即起诉人在起诉阶段仅仅需要对“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承担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证明责任,并且在起诉阶段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诉争的权益可能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的实体内容之后再行作出判断。此种裁判思路不失为一种具有权利保障性且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问题 利害关系 证明标准 保护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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