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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在侵权责任视角下之适用效力——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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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巍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2年第8期44-47,共4页
保险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持开放态度,但对其适用效力却更为审慎。由于格式条款的固有属性,其提供者对被动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甚或漠视时有发生。为此,民法典合同编、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均予规制。保险... 保险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现行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持开放态度,但对其适用效力却更为审慎。由于格式条款的固有属性,其提供者对被动接受者的合法权益加以限制甚或漠视时有发生。为此,民法典合同编、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均予规制。保险人须举证证明已将相关免责条款,依次“交付”、“提示”、“说明”,且满足其各自的法定缔约要求,唯此该免责条款方予适用。但对“多因一果”引发的侵害事实,尚需对该情形下的竞合原因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尤其要从侵权责任的视角适度切入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加以综合考量。保险人依据“近因原则”不能排除引起损害后果的其他原因行为的,径直援引免责条款中的部分原因事由,而免除了保险人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此时,合理且有效率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按照各自原因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有份额的比例责任。否则,对保险人依法作出“不利解释原则”便有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格式条款 缔约义务 原因力比较 按份责任 不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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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与过失相抵规则之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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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晓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46-55,共10页
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 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修正,使具有混合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能够公平地分担损害。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并非单纯地强调客观层面的原因力之比较,而必须考量存在于这种比较背后的伦理评价因素。缺乏伦理评价参与的原因力比较,将欠缺基本的价值妥当性而抑制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及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实行过失相抵,需考量受害人的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能 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能 原因力比较伦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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