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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借鉴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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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支援 《商业研究》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1期148-149,34,共3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是含糊的 ,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将来的物权立法借鉴区分原则的有益规定是必要的。我国物权法应吸收他国先进方法和经验 ,使之逐步趋于完善。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物权变动 原因行为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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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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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21-29,共9页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是从客观上判断抢劫过程中的伤亡结果应予归责的行为类型,应采用"限定关联说"的判断标准,范围是以基本行为说为基础,以关联说中的某些情形为补充。关联性的限定标准是"与抢劫具有时空密接性的、服务于抢劫或者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抢劫行为完成前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和强取财物行为,以及抢劫行为完成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当然都是服务于抢劫的行为。伤亡结果不限于抢劫犯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使介入了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行为,只要是抢劫中通常伴随发生的行为,与伤亡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就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因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 致人重伤 死亡 原因行为 结果加重犯 限定关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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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公证必要性分析 被引量:1
3
作者 杨得兵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17期234-235,共2页
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 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物权变动 原因行为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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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兼论我国物权法建议稿中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离”原则
4
作者 王霖华 《河北法学》 2001年第2期33-36,共4页
从民事责任方式、归责原则和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范围等方面 ,分析了物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 ;对不能取得担保物权时当事人是承担无效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不能“一刀切” ,故“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分离”不宜... 从民事责任方式、归责原则和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范围等方面 ,分析了物上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 ;对不能取得担保物权时当事人是承担无效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不能“一刀切” ,故“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分离”不宜作为我国未来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上担保合同 民事责任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分离'原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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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更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案》评析
5
作者 梁三利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56-58,共3页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没能区分房屋买卖分为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过户登记两个法律事实 ,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 ,多数的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也无效。影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 ,有助于我国物权法...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没能区分房屋买卖分为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过户登记两个法律事实 ,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 ,多数的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也无效。影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通过对此案的分析 ,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原因行为 物权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 立法 物权法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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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兼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
6
作者 梁三利 宋仁海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80-82,共3页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有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地券交付主义三种模式,共性是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未明确区分原则,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周全保护。文章实证分析了区分原则的合理性,物权立法应借鉴登记对抗主义立法的合理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 原因行为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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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选择-基于法学、环境科学的交叉视野 被引量:6
7
作者 周骁然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33-140,共8页
基于环境问题二分理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在立法上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从《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环境拓展至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并列的二元体系。当下正处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历史阶段,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关于环境侵权原因... 基于环境问题二分理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在立法上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从《侵权责任法》中的污染环境拓展至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并列的二元体系。当下正处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历史阶段,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中关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选择是编纂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准确地界定环境侵权的概念,并明确其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借助环境科学的认识工具,准确把握其环境问题类型划分理论的发展,并基于法律规则设计的需要,合理地划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类型;最后,鉴于环境侵权原因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认识的阶段性,为兼顾民法典环境侵权原因行为规则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突破原有并列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代之以全补式的原因行为概括方式,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确定为污染环境和其他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环境侵权 原因行为 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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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因行为是否失去效力的登记错误的更正——从一则案例谈起
8
作者 徐圣玉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13期34-36,共3页
案例:甲乙为兄妹,2008年时为了改善其父母的居住条件,乙向远在他国的甲提议合力为父母购买一套约9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考虑到乙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商定由甲一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所有权登记皆以甲的名义。甲出具了经... 案例:甲乙为兄妹,2008年时为了改善其父母的居住条件,乙向远在他国的甲提议合力为父母购买一套约9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考虑到乙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商定由甲一人出资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所有权登记皆以甲的名义。甲出具了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乙代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律行为,并汇购房款40万元予乙。后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行为 买卖合同 更正登记 房屋所有权 返还原物 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 原权利 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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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原因行为能否支配逃逸情节
9
作者 鞠佳佳 王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2期80-82,共3页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离开现场,能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问题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在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基础,可以得出原因行为对逃逸行为已失去支配力;在实践方面,审查案件要以证... 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离开现场,能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个问题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在理论上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基础,可以得出原因行为对逃逸行为已失去支配力;在实践方面,审查案件要以证据为基础,还要依赖于相关司法鉴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逃逸 交通肇事 司法鉴定 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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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例外模式:反思、证成与适用
10
作者 方子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160,共20页
原因自由行为是无法避免“例外”的法律形象,前置模式无法回避不法认定的例外,例外模式也无法回避归责判断的例外。前置模式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作不法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不仅存在本质性的错误,也难以真正贯彻到底。传统例外模式的缺陷在于... 原因自由行为是无法避免“例外”的法律形象,前置模式无法回避不法认定的例外,例外模式也无法回避归责判断的例外。前置模式将原因自由行为视作不法问题而非归责问题,不仅存在本质性的错误,也难以真正贯彻到底。传统例外模式的缺陷在于立法依据的欠缺和理论基础的薄弱。对此,前者可以诉诸《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将之视作处罚原因自由行为的“注意规定”;后者可以诉诸特别归责的思想并引入负担违反的概念。根据归责的“答责对话模式”,负担违反的后果是使行为人丧失援引归责阻却事由的权利。在例外模式中,成立故意犯罪无须“双重故意”,行为人对原因行为有避免可能、对嗣后实施的犯罪有预见可能即为已足,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仍有存在的必要。作为特别归责的体现,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先前过错”的归责具有建构性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例外模式 特别归责 负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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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理论新探——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之提倡
11
作者 张骞予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3-60,共8页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重点在于厘清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关系。德国学者诺依曼在传统例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既坚持罪刑...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是现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重点在于厘清原因自由行为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关系。德国学者诺依曼在传统例外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既坚持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又能维护责任主义所要求的同时存在原则。该学说的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体现。为使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四款应当修改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得适用本条前三款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不真正义务 责任减免事由排除适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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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上自由行为对输入型脑机行为的适用
12
作者 高原 《数字通信世界》 2024年第8期214-216,219,共4页
输入型脑机行为是脑联网时代的新概念,需要引起法律人的关注,因为任何新技术的产生都伴随着被用作犯罪工具的可能。如果仅讨论被他人操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那么就使自己陷入被他人操控状态下的犯罪恶意将无法被归责。原因上自由行为理... 输入型脑机行为是脑联网时代的新概念,需要引起法律人的关注,因为任何新技术的产生都伴随着被用作犯罪工具的可能。如果仅讨论被他人操控的行为不成立犯罪,那么就使自己陷入被他人操控状态下的犯罪恶意将无法被归责。原因上自由行为理论的行为整体性和责任能力的意思主义观点,恰好解决了输入型脑机行为意思表示与动作主体分离,责任能力与动作主体不同时存在的问题,是对输入型脑机行为进行归责的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输入型脑机行为 脑联网 原因上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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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为安全“2-4”模型理论的建筑施工事故行为原因分析 被引量:4
13
作者 孙世梅 孙祖航 +1 位作者 冯子阳 傅贵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0-37,共8页
为深入探究我国建筑施工行业事故发生特点,运用行为安全“2-4”模型理论,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安全管理、安全文化等方面着手,全面、系统地分析建筑施工中5大典型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 为深入探究我国建筑施工行业事故发生特点,运用行为安全“2-4”模型理论,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安全习惯、安全管理、安全文化等方面着手,全面、系统地分析建筑施工中5大典型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坍塌事故、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事故发生的权重对不同阶段原因的发生率和影响度进行重要度计算。结果表明:导致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个人行为,即不按规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未意识到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制度欠缺、忽视安全培训需求;未按规章进行作业、设备故障、缺少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安全检查制度欠缺、安全的重要度等为重要原因。安全监管人员在未来工作中应着重应对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事先预防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安全 “2-4”模型 建筑施工事故 行为原因 物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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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基础
14
作者 崔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59-74,共16页
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不仅难以证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而且与我国实定法规定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理性选择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中,醉酒的人、吸食毒品的人虽然会失去辨识行为、控制身体的能力,但不会像... 构成要件模式与例外模式不仅难以证成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而且与我国实定法规定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理性选择能力。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情形中,醉酒的人、吸食毒品的人虽然会失去辨识行为、控制身体的能力,但不会像精神病人一样因神经系统障碍而丧失责任能力,无法以责任能力阙如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本质上是一个注意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风险会随着持续饮酒、吸食毒品的过程逐渐升高,居于监督保证人地位的也是行为人自身,因而注意义务的内容是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后采取积极的风险预防措施,具体方式可以在个案中进行差异化。行为人应当在尚未失去行为能力时进行审慎判断,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阻止风险的实现,就意味着违反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理性选择能力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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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 被引量:76
15
作者 竺效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48-265,共18页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环境侵权 原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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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之论证 被引量:9
16
作者 孟伟 《政法论丛》 2005年第6期58-60,共3页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结果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因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实行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行为 结果行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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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者的刑事归责——不作为犯视角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阐释
17
作者 孟新雨 《研究生法学》 2023年第4期6-24,共19页
醉酒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后实施不法行为,应当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责任主义原则是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证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应当坚守责任主义原则并以构成要件模式为基本立场。实在性事实观难以说明原因行为的法... 醉酒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后实施不法行为,应当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责任主义原则是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证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应当坚守责任主义原则并以构成要件模式为基本立场。实在性事实观难以说明原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基于评价性事实观的不作为犯理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法益侵害性的认定上具有特殊性,能够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背后的不作为行为塑造为一体化的实行行为。酒精对醉酒者的辨认、控制能力产生实质影响前,饮酒只是日常行为而非原因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后,醉酒者本身可评价为威胁法益的危险源,其基于对危险源发展的直接支配而负有监督义务。结果行为是醉酒者不作为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中间结果”,服务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与构成要件的锁定,并回溯性地补充原因行为阶段不作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醉酒者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前,具备作为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故意犯的认定中,醉酒者应当具备“三重故意”。过失犯的认定中,由于结果回避义务的水平较低,可采用相对宽松的危惧感说对预见可能性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 刑事责任能力 原因自由行为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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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与错误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马荣春 顾玲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41-53,共13页
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阶段形态包括"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且其"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可不予刑事处罚,而其"着手"后的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可予以类型化把握。原因自由行为存在共同... 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阶段形态包括"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且其"着手"前的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可不予刑事处罚,而其"着手"后的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可予以类型化把握。原因自由行为存在共同犯罪,且其共犯同样可划分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而"承继共犯"和"片面共犯"则是原因自由行为共犯中的特别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原因自由行为单独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原因自由行为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且都可以按照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展开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行为 结果行为 共犯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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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可罚性依据 被引量:2
19
作者 张祥宇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37-41,共5页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西方刑法理论中的一个传入概念,其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一个例外。原因行为说主张的原因行为是其可罚性依据、确定实行着手的关键也是原因行为的主张是一种扩大刑法规制范围的理论观点。其与现代刑法观念具有一...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西方刑法理论中的一个传入概念,其是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一个例外。原因行为说主张的原因行为是其可罚性依据、确定实行着手的关键也是原因行为的主张是一种扩大刑法规制范围的理论观点。其与现代刑法观念具有一定的不一致性。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概念的分析、对于其可罚性依据的探究,可以发现同时存在原则缓和说的理论主张是一种符合现代刑法发展趋势的学说,其就更加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行为 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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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论之理论依据 被引量:1
20
作者 郑泽善 《天府新论》 CSSCI 2010年第4期72-81,共10页
原因自由行为,尤其是醉酒、吸毒后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它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一般刑事犯罪。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应当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刑法相关制度。
关键词 原因行为 结果行为 责任能力 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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