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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新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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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孝东 陈新辉 李同慧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57-59,共3页
本文通过对合同内容的分析,指出合同内容应该分为原始性权利义务与救济性权利义务。文章认为,当前民法理论上所说的合同履行标的,实际上指的是原始性权利义务,而不包括救济性权利义务。与当前民法理论上不同,我们认为合同履行后合同并... 本文通过对合同内容的分析,指出合同内容应该分为原始性权利义务与救济性权利义务。文章认为,当前民法理论上所说的合同履行标的,实际上指的是原始性权利义务,而不包括救济性权利义务。与当前民法理论上不同,我们认为合同履行后合同并不消灭,而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继续存在,因为合同的存在具有独立性,是永恒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内容 原始性权利义务 救济性权利义务 民法理论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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