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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件“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规定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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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剑华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06-109,共4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提出了"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的税收政策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该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提出了"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的税收政策原则与目标,但未明确其适用的抵扣率及进项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可能引发税收征纳争议,因此有必要明确"维持原抵扣力度不变"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产品 维持 原抵扣力度 抵扣 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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