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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法院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与改革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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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义华 《行政与法》 2012年第6期75-78,共4页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权越位 私权错位 审判职能 去行政 去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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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法院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与改革路径探析
2
作者 陈义华 《民商法争鸣》 2012年第1期220-227,共8页
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的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 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的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权越位 私权错位 审判职能 去行政 去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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