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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计划的理论解构与标准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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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朗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78-91,共14页
制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标准是我国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合规泛化的理论氛围下,需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为防范自身构成刑事犯罪风险所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法院在主导制定刑事合规计划标准时,应先出... 制定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标准是我国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合规泛化的理论氛围下,需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为防范自身构成刑事犯罪风险所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我国检察机关、法院在主导制定刑事合规计划标准时,应先出台刑事综合合规计划标准,再据此制定各类刑事专项合规计划标准。在制定刑事综合合规计划标准时,需要将“以风险为导向”落到实处,兼顾“去犯罪化”和“体系化”,借鉴域外标准加强风险“针对性”的设计经验,鼓励企业探寻合规标准背后的价值目标,而非形式化地落实各项指标。应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试行阶段确立的合规六要素基础上,将我国小企业的标准执行难题考虑在内,制定适度具体化的刑事合规计划司法评价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泛 刑事合规 去犯罪化 合规标准 风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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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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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艳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43-150,共8页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 法律构造 生育权主体去犯罪化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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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刑事政策之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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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长兵 彭志刚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22-26,共5页
消极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对刑法的挑战各不相同,因而刑事政策也不相同。总体上来说,安乐死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宜以司法个案分别处理的方式应对:消极的安乐死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在现行刑法体系中探寻定罪机制;积极的安乐... 消极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和助杀安乐死对刑法的挑战各不相同,因而刑事政策也不相同。总体上来说,安乐死立法时机尚未成熟,宜以司法个案分别处理的方式应对:消极的安乐死依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在现行刑法体系中探寻定罪机制;积极的安乐死应减轻处罚并可采用缓刑的方式执行;助杀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乐死 刑事政策 去犯罪化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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