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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分则中的客观归责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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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道夫·伦吉尔 邓卓行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2期151-160,共10页
客观归责在刑法总则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分则内还有进一步挖掘的余地,如此才能让客观归责成为贯通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在德国刑法分则中,客观归责理论在很多领域中都有极大的用处。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是基本犯所制造的风... 客观归责在刑法总则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分则内还有进一步挖掘的余地,如此才能让客观归责成为贯通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在德国刑法分则中,客观归责理论在很多领域中都有极大的用处。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是基本犯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在毁坏罪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会影响结果的归责;在参与斗殴罪中,斗殴结果和斗殴行为要有风险关联;在麻醉状态的构成要件中,麻醉后的行为应当是麻醉状态的风险实现;在诈骗罪中,客观归责理论的功能是划分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答责领域、分配风险。客观归责理论在分则中的适用大大改善了传统学说的面貌,使很多疑难问题得到了解决。可以说,客观归责乃是刑法分则不可缺少的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归责 结果加重犯 参与斗殴 醉酒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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