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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诉权:参诉权、撤销权和异议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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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玲玲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7年第12期86-93,共8页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 为了达到均衡地保护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的目标,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权是必然的选择。赋予第三人不同程度的参诉权决定了第三人参加之诉的类型与结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决定了是否于事后赋予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三人的两种类型的异议权的不同搭配方式决定了第三人执行救济制度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参诉权 撤销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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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诉权和参诉权的确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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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远程 张慧民 《河北法学》 2000年第2期58-59,61,共3页
关键词 检察院 民事 行政 参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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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僵局复合利益保护视角下公益诉讼实施权主体辅助参诉机制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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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萌萌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8-127,共10页
随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金融消费公共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公共利益的损害始于私益的损害,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侵害现象具有经济秩序或者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转化为公... 随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金融消费公共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公共利益的损害始于私益的损害,当个人利益或个人权利受侵害现象具有经济秩序或者社会正义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意义时,转化为公共利益。因此,当私益受到损害转化为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仅包含私益的损害,亦存在公共利益受损的可能,在尚未达到公共利益时即为复合利益。单纯的私益诉讼程序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私益不受损害,但难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金融消费领域公益诉讼虽然作为保护金融公共利益的方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但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次生性、隐匿性强,仅依靠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公共利益往往存在滞后性。因此,复合利益的保护既是私益和公益保护的空白地带,亦是金融消费公共利益保护的潜在发现阶段。金融产品的僵局状态正是处于私益向公益的转化期,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产品僵局下的救济现状,对金融消费领域利益再界定为私益、公益和复合利益,并试图探索复合利益下的救济路径。长久以来,以公益诉讼预决事实支持私益诉讼延续展开的观点已获得较为持久和深入的学术探讨,并为司法解释所认可[1],但反向地借由私益诉讼实现对公共利益救济的思路却罕有学者关注。笔者通过在私益诉讼中引入公益诉讼实施权主体辅助参诉,在保护复合利益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公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产品僵局 复合利益 公益讼实施主体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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