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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宣告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人员规定从重处罚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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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桂英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18-19,共2页
对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的人员立法机关应规定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文章因而对从重处罚规定的必要性加以论述,并提出这种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应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性。
关键词 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人员 从重处罚 必要性 与现行法律 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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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令交接过渡期“发现新罪”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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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斌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第2期46-52,共7页
死刑令从最高人民法院核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中转,至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前的过渡期,存在行政化单向交接、高级人民法院权能发挥不足、期限相对不统一、执行路径与效率机制存在争议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由于死刑待决犯心理的特殊性,其可... 死刑令从最高人民法院核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中转,至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前的过渡期,存在行政化单向交接、高级人民法院权能发挥不足、期限相对不统一、执行路径与效率机制存在争议等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由于死刑待决犯心理的特殊性,其可能有意无意借助各种法律漏洞拖延执行周期,客观上为死刑的正常执行以及监所管理带来挑战。基于人道主义、谨慎司法与维护法院组织体系稳定性等价值考虑,在死刑令下达后执行前阶段高级人民法院面对待决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上,应继续比照适用有关“发现漏罪”的现行规定。但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杜绝“以钱延命”、故意制造新罪拖延执行、扰乱监所秩序等问题,建议赋予死刑令下达后执行前阶段的高级人民法院实质审核决定权,对又犯新罪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进行繁简分流处理。同时建议通过推动传统法文化对相关制度空白的实践递补机制正式化,建立统分结合的待决死囚灵活务实监所管理体系等途径,实现对相关问题的有效回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司法 死刑令 交接过渡期 发现漏 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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